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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票主体变一变 纳税支出更划算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0-03-05     浏览次数:

              一家空调销售公司常年向某电器商场供货,该公司老板感慨利润不高,与同行业平均税负比较,其增值税税负要高出1.5个百分点。笔者翻看该公司资料后发现,该公司向商场供应的空调,售价比零售价高13%左右,高出部分并未形成实际利润,商场定期与其结算货款时,按照结算价款10%收取返利,之外还有各种名目的店庆费、促销费、信息费等。对于结算的返利,商场为其开具了货物销售普通发票,就其他促销费开具了服务业发票。

              商场的作法并不违反税法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36号)规定,采购方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向供货企业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的其他促销费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服务业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开具服务业发票。

               这种开票模式造成一种表象,销售公司净利很少,可是毛利很高,未扣除返利的销售收入无形中拔高了其增值税销项税额,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
             
               那么,该销售公司的这种开票模式能否变通呢?其实有两种方式可以实现:
             
             一是销售方开具销售折让红字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公司自行冲减当期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即可。提醒注意的是,这需要商场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方可为商场开具负数发票。可见,与商场沟通很重要。

             
             二是开具发票体现销售折扣。应支付的商场返利定期结算后可以在下次开具销售发票时作销售折扣冲减处理。但要注意遵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决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的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这种方式也要得到商场的认可,对商场的影响是其前期进项税额会随之减少。

              
            以上返利支出通过由商场开具普通发票转换为由销售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商场特定阶段的增值税抵扣并没有影响,对于销售方来说,按5000万元收入计算,减少10%的收入,意味着减少近73万元的增值税支出。从双方整体利益上说,开票主体变一下,税收支出更划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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