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五项原则为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相关性原则、确定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对包括无形资产在内的资产计价,明确了历史成本原则;对费用支出,要求严格划分经营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而无形资产的开发与受让支出,则属于资本性支出,因此,必须按税法规定分期摊销。当企业财务会计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原则与税法规定不一致时,则需要税务会计进行纳税调整。
1.无形资产计价的涉税处理与纳税筹划。会计准则在无形资产计价上提出了具体要求。对于外购的无形资产,应以购买价款、相关税费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作为人账价值,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换入、由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以有可靠依据的账面价值或评估确认的价值作为入账价值。这里,对无形资产价值的计量,强调的是合理性、合法性。当有原账面价值凭据时,依据原账面价值加上相关税费确定其新的人账价值,否则以双方评估价值人账。
从纳税人节税的角度看,无形资产的计价并不是入账价值大就对企业有利。在购买机器硬件设备时,其所附带的软件是单独计价还是合并计价,这要从作为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与作为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孰长孰短考虑,还要考虑固定资产折旧要预计残值,而无形资产摊销一般则是摊完为止,企业应该事先测算,然后作出有利于企业的决策。
2.无形资产摊销的涉税处理与纳税筹划。会计准则规定,无形资产的摊销期自其可供使用时开始至不再作为无形资产确认时止。无形资产使用年限的确定讲究的是依据合同或法律,这避免了某些企业通过人为延长或缩短使用年限来影响当期利润的做法,而对合同和法律均未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10年。对于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会计准则规定应当反映与该项无形资产有关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有很多种,包括直线法、生产总量法等,但是企业所得税准予税前扣除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的计提方法只能是直线法。采用这种方法计算的每期折旧额均相等,最大的优点是计算简便,有利于税收征管,所以企业对于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从计税角度看宜采用直线法。
另外,对商誉概念的认识,仍然存在不同意见。比较一致的看法是,商誉是企业由于信誉好而获得了客户的信任,或者由于组织得当、生产经营效益高,或者由于技术先进、掌握了生产的诀窍等原因而形成的无形资产。商誉可以是由企业自己创立的,也可以是从外界购入的。会计准则规定,自创商誉不应确认为企业的无形资产,只有外购的商誉才能确认入账。借鉴国际上通行的做法,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自创商誉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从节税角度考虑,笔者认为自创商誉不予确认较好,至于外购商誉的价值也不宜高估。商誉是诸多因素长期、综合作用的结果,其无形性更强,如果能够在其他无形资产中体现,则对纳税人更为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