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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无形资产投资与转让的涉税赴理与纳税筹划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0-11-05     浏览次数:

1.无形资产投资的涉税处理与纳税筹划。无形资产投资,涉及出资与受资两方。出资方以放弃或部分放弃无形资产为代价取得业主权益,而受资方则在获得该项资产时形成资本投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业务进行处理。企业以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时,其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的增值部分,视同转让所得,应纳入应税所得计缴企业所得税;其公允价值小于账面价值的部分视同转让损失,在所得税前扣除。另外,根据目前的政策,以个人拥有的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时,不需要纳税,这可以缓解新办企业和要求增资扩股的企业注册资金不足的困难。由于无形资产在使用期内可逐年摊销,因此,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又将这些无形资产逐渐转变成了资金。同时,这在一定程度上还反映了该企业的技术水平和技术力量,有助于提升企业的形象。
    2.无形资产转让的涉税处理与纳税筹划。无形资产转让有两种方式,一是转让使用权,二是转让所有权。在转让过程中,除按转让合同金额双方计缴印花税外,转让方还要按转让金额计缴营业税。如果是以无形资产交换其他非货币性资产,则双方都具有购销双重身份,印花税要按两份合同计税。无形资产转让方除了按转让金额计缴营业税,作为换回的货物,其入账金额中可能还含有消费税,并视存货或固定资产,在价外或价内反映增值税。对无形资产转让收入,在扣除无形资产转让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及无形资产账面净值后,要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转让无形资产之前,应充分考虑在各种转让方式、转让价格下企业要纳的税种,以求整体税负最轻、转让净收益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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