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对纳税义务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碍,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 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等七项所得,都是明确按次计算征税的。由于扣除费用依据每次应纳税所得额的大小,分别规定了定额和定率两种标准。因此纳税人应在 合法前提下,准确划分“次”,达到合法节税的目的。
某人在一段时间内为某单位提供相同的劳务服务,该单位或一季或半年,或一年一次给该人劳务报酬,这取得的劳务报酬,虽然是一次取得,但不能按一次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假设该单位年底一次付给该人一年的咨询服务费6万元,如果该人按一次申报纳税的话,其应纳税所得额如下:60000- 60000×20%=48000.8(元)
属于劳务报酬一次收入略高,应按应纳税额加征五成,其应纳税额如下:应纳税额=48000×20%×(1+50%)=14400.00(元)
如果该人以每个月的平均收入5000元分别申报纳税的话,其每月应纳税额和全年应纳税额如下:
每月应纳税额=(5000-5000×20%)×20%= 800(元)
全年应纳税额=800×12= 9600(元)
这样,可节税14400-9600=4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