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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奖缴个税有讲究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9-01-15     浏览次数:

又到各单位发放年终奖金的时候,税务部门提醒单位代扣个税时注意年终奖的个税计算方法。

  对于年终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国税发(200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明确,如当月工资、薪金超过法定扣除标准已按规定纳税的话,直接将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计算;如当月工资、薪金低于税法扣除标准的话,可将一次性奖金扣除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扣除标准的差额后的余额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计算。而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的确认上则是按照上述一次性奖金或一次性奖金扣除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扣除标准的差额后的余额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

  以具体事例来说,王某2009年1月取得工资薪金收入2400元(四金已按规定扣除),同时取得2008年的一次性奖金6500元,按照规定6500÷12=541.67元,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则一次性奖金应纳个人所得税为:6500×10%-25=625元;

  如王某1月工资薪金收入为1200元(四金已按规定扣除),同时取得2008年的一次性奖金6500元,按照规定[6500-(2000-1200)]÷12=475元,适用税率为5%,速算扣除数为0,则一次性奖金应扣个人所得税为:[6500-(2000-1200)]×5%=285元。

  税务机关提醒广大纳税人的是: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年终奖金在除以12后即使低于法定扣除标准2000元后也得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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