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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新企业非货币资产转移的筹划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11-11     浏览次数: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对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的新办企业的认定标准重新明确,只有同时符合“新注册成立”和“权益性出资人(股东或其他权益投资方)实际出资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25%”两个条件,才能享受新办企业的所得税相关优惠。
  多年来,国家对新办企业给予了种种税收优惠政策,包括行业性优惠、地区性优惠、行业与地区结合性优惠。行业性优惠主要有:高新技术企业,软件生产企业,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业,卫生业等等;地区性优惠主要是“老、少、边、穷”地区;行业与地区结合性优惠主要是西部地区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业。同时,为了防止老企业“翻牌”,打着新办企业旗号逃避税收,税务机关反复强调新办企业必须从无到有。分立、合并、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关系、改变企业名称、承租后重新办理工商登记,都不能视为新办企业,不得享受新办企业税收优惠。然而,“从无到有”这一认定标准比较模糊,缺少量化指标,因而难以遏制企业“翻新”避税。财税〔2006〕1号文件的本意就在于,通过规定非货币性资产所占比例限制“翻新”避税。
  在严格遵守国家政策规定的前提下,新办企业享受税收优惠仍有筹划空间。
  筹划的基本思路就是加大货币性资产投入,降低非货币性资产的比例。比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规定,新办软件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假设现有A软件生产企业已获利5年,税收优惠已到期,就可以考虑注销A企业,新成立B企业。假设A企业原有办公用房价值100万元,计算机设备20万元,共有固定资产120万元,还有专利权100万元,非专利技术100万元,非货币性资产达320万元,那么,只要再投入货币资金960万元,使B企业注册资金为1280万元,且非货币性资产未超过注册资金的25%,B企业就可以享受新办软件生产企业“两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
  在许多情况下,企业资金受限,上述思路难以实现,同样可以筹划。假设A企业仅有货币资金660万元,又无法贷款借款融通资金,就可以考虑保留A企业,分设B企业,将计算机设备、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划给B企业,另投入货币资金660万元,使B注册资金达到880万元,而非货币性资产为220万元,未超过注册资金的25%,可以享受优惠。B企业拥有计算机设备、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完全可以取代A企业发展业务,A企业只要把办公场地租给B企业就可以了。
  假设A企业货币资金还少些,仅有360万元,怎么办呢?那么保留A企业,分设B企业的思路不变,将计算机设备、专利权划给B企业,再投入货币资金360万元,则B企业注册资金达480万元,其中非货币性资产为 120万元,未超过注册资金的25%,还能满足B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B企业成立后,可以购买非专利技术,以增强技术实力,但不能直接向A企业购买,只能走迂回路线。财税〔2006〕1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新办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优惠政策期间,从权益性投资人及其关联方累计购置的非货币性资产超过注册资金25%的,将不再享受相关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优惠。”直接购买只能导致B企业优惠的停止。A企业可以先将非权利技术卖给长期合作的友好企业C企业,B企业再从C企业购买,同样可以享受优惠政策。不过,此时应充分考虑筹划的风险性。由于在操作链条中出现了C企业,很难保证核心技术不失密,一旦失密就将导致企业失去竞争力,那可不是税收优惠能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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