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初某房地产公司在开发建设“××花园小区”时,修建了一栋3000平方米的办公楼,在报规报建时按照住宅小区10万平方米进行的立项审批。 2004年12月办公楼竣工后,财务人员将办公楼的开发成本500万元从“开发产品”科目转入“固定资产”科目核算。在2005年3月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所得税汇算时,提出根据(国税发[2003]83号文件,对办公楼应视同销售处理,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务人员很是困惑,明明是自建办公楼,为何还要视同销售?
根据(国税发[2003]83号文件):
关于开发产品视同销售行为的收入确认问题:
(一)下列行为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1.将开发产品用于本企业自用、捐赠、赞助、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
2.将开发产品转作经营性资产;
3.将开发产品用作对外投资以及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4.以开发产品抵偿债务;
5.以开发产品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
(二)视同销售行为的收入确认时限视同销售行为应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企业应将办公楼单独报建,属于自建办公楼,并不是开发产品,因此就不能按照视同销售处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