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开放式基金现金分红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与分红后赎回的税收利益考虑,企业投资者创造免税收益和亏损的做法,是目前企业投资开放式基金时常用的所得税筹划方法。 基金拆分和基金分红是开放式基金降低基金净值的两种方式,这两种方式所产生的税收效应不同。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企业在现金分红方式下取得的收益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在拆分方式下,企业投资者获得更多的基金份额,单位投资成本降低,赎回开放式基金时获得的价差收益增加,而价差收益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基金分红的收益免税 例一:某企业投资者2008年动用1000万元认购某开放式基金,购买了1000万份净值为1元的开放式基金。年末基金净值升到2元,基金公司决定将净值降到1元。企业计划再过半年赎回该基金,假设半年后基金净值为1.20元。 基金分红方式下,分配所得为1000万元(1000×1),赎回时价差收益为200万元〔(1.20-1.00)×1000〕,应税利得为200万元,税后利得为1150万元〔1000+200×(1-25%)〕。 基金拆分方式下,原来1000万份的基金份额变为2000万份,企业投资开放式基金的单位投资成本变为0.50元,赎回时价差收益为1400万元〔(1.20-0.50)×2000〕,应税利得为1400万元,税后利得为1050万元〔1400×(1-25%)〕。 可见,企业在基金分红方式下比基金拆分方式下少缴纳企业所得税300万元〔(200-1400)×25%〕,税后利得增加100万元(1150-1050)。 分红后赎回提高税后净收益 例二:企业投资某开放式基金1000万份,申购日净值为每单位1.20元。截至2009年4月5日,该基金单位净值为2.80元,在此期间,基金公司未进行过分红。因此,企业浮动收益为1600万元〔1000×(2.80-1.20)〕。企业拟收回此项投资,且该基金已发布将在4月10日对每一基金份额分红0.70元的公告。公司目前面临两种选择方案,方案一是在分红前赎回全部基金份额,方案二是待基金分红后再赎回全部基金份额。 方案一:企业通过赎回基金实现收益1600万元〔1000×(2.8-1.2)〕,根据税法规定,该笔投资的税后净收益为1200万元〔1600×(1-25%)〕。 方案二:企业首先通过分红实现收益700万元(1000×0.70),再通过赎回实现收益900万元〔1000×(2.10-1.20)〕,上文已假定分红到赎回期间净值和公司累计净值不发生变动,即基金分红除权后基金净值从2.80元降为2.10元。可以看出,方案二与方案一实现的税前收益相同,均为1600万元。但由于分红收益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公司仅需就赎回实现的价差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则公司该笔投资的税后净收益为1375万元〔700+900×(1-25%)〕,通过基金分红,企业多实现税后收益175万元(1375-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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