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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更新提前税收优惠更多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9-05-19     浏览次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的相关规定,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以下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新购置的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若为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案例

  境内盈利企业甲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企业所得税率为25%,未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2009年5月,企业计划加大技术投入力度,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拟对一组因技术进步、产品更新较快的关键设备进行置换。该组设备固定资产原值3000万元,已使用9年,折旧年限10年,预计净残值150万元,已无多大使用价值。类似的新设备市场价格仍为3000万元。甲公司管理层在决策时认为,依据企业固定资产5年投资规划,计划在2010年报废该组设备,并同时购置新设备。如果提前更新购置该组设备,将大大提高产品更新水平和市场竞争力。但按照年初财务资金预算,并没有安排该部分资金,如需购置,应调整年度财务预算,并增加银行贷款3000万元。企业从资金角度对提前购置该组设备进行了分析。

  分析

  根据国税发〔2009〕81号文件的规定,企业拥有并使用的固定资产符合本文件第一条规定的,在原有的固定资产未达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前,使用功能相同或类似的新固定资产替代旧固定资产的,企业如根据旧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年限和本文件的规定,对新替代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的方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五)电子设备为3年。

  为此,甲公司新购置的设备应尽量享受加速折旧的税收优惠政策。甲公司现有设备已使用9年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企业如选择在最低折旧年限到期3个月前购置该组设备,则符合上述政策要求,可享受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的税收优惠政策。

  1.银行贷款利息。该组设备价值3000万元,含税价3510万元,因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暂不考虑该部分增值税对资金的影响。按年利率6%计算,3000万元银行贷款支付的利息为3000×6%×1÷4=45(万元),年利率为6%的1年期复利现值为0.9434,因银行利息可在税前扣除,企业因支付利息净流出资金为45×(1-25%)×0.9434=31.8398(万元)。

  2.采取通常折旧方法。企业不考虑税收优惠政策而按通常折旧方法计提折旧,以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即将固定资产的应计折旧额均衡地分摊到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内。固定资产折旧年限10年,年折旧额为(3000-150)÷10=285(万元),年利率为6%的10年期年金现值为7.3601,则累计折旧现值合计为285×7.3601=2097.6285(万元),因折旧可税前扣除,相应抵税2097.6285×25%=524.4071(万元)。

  3.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企业选择最低折旧年限为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的60%,则该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为10×60%=6(年),按年限平均法分析,年折旧额为(3000-150)÷6=475(万元),年利率为6%的6年期年金现值为4.9173,累计折旧现值合计为475×4.9173=2335.7175(万元),因折旧可税前扣除,相应抵税2335.7175×25%=583.93(万元)。

  比较:企业提前3个月购置新设备,因银行贷款而支付利息,资金净流出31.8398万元,但可享受到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税收优惠政策,较采取通常折旧方法多抵税而少流出资金583.93-524.4071=59.5229(万元)。两项因素合计,因提前3个月购置新设备可减少资金净流出59.5229-31.8398=27.631(万元),企业提前更新设备为佳。另外,甲公司提前更新设备,报废原有设备,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的规定,应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具有法定资质的专业鉴定证明等在企业所得税前申报扣除。因此,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期,选择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不一定为佳,企业应具体分析。

  点评

  1.适时提前购置更新设备。

  企业在未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期间,如更新购置的固定资产符合税法规定的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方法的条件,在原有设备使用价值不大且对生产经营没有影响的前提下,可考虑适当提前进行设备更新,以符合享受加速折旧的税收优惠政策条件。

  2.合理选择加速折旧的方法。国税发〔2009〕81号文件规定,对于采取缩短折旧年限的固定资产,足额计提折旧后继续使用而未进行处置(包括报废等情形)超过12个月的,今后对其更新替代、改造改建后形成的功能相同或者类似的固定资产,不得再采取缩短折旧年限的方法。为此企业可根据设备使用情况,合理估计使用年限,如预期在缩短折旧年限后还要使用的,可考虑选择加速折旧的方法。

  3.及时报送有关资料。国税发〔2009〕81号文件规定,企业确需对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方法的,应在取得该固定资产后1个月内,向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报送以下资料:(一)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二)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三)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4.正确进行调整。在实际工作中,企业设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与税法所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不一定相同,对此,企业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将会计核算计提的折旧方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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