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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设备购置费可抵免所得税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9-05-26     浏览次数:

  近日,A市某建筑施工企业询问,2008年公司按照财政部和安监局下发的《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规定的标准计提了安全生产费用380万元,计提时列入了施工成本,同时计入其他应付款,实际使用时冲减其他应付款。

  执行新《企业所得税法》后,企业按规定计提的2008年安全生产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综上所述,由于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于企业计提的安全生产费用如何处理没有相关的具体规定,因此,企业在对安全生产费用进行所得税处理时,可以比照国家颁布的相关的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来进行操作。

  财企[2006]478号文件规定,安全生产费用,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品生产以及道路交通运输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而《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规定,高危行业企业按照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中的具体要求处理,在所有者权益“盈余公积”项下以“专项储备”项目单独列报,不再作为负债列示。《新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中关于安全生产费用会计处理规定,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安全费用以及具有类似性质的各项费用,应当在所有者权益中的“盈余公积”项下以“专项储备”项目单独反映。企业按规定标准提取安全费用等时,借记“利润分配——提取专项储备”科目,贷记“盈余公积——专项储备”科目。

  根据上述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从2008年开始,企业按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相当于对股东的分配,既不属于企业已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费用,也不是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所以从2008年企业执行新企业所得税法后,按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以上述某建筑施工企业为例,该企业在向税务机关进行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应将计入施工成本的安全生产费用380万元全额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调增项目处理。

  应注意的是,《新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还规定,企业按规定范围使用安全生产储备购建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等资产时,按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对于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和核算的安全防护设备等,企业应当按规定计提折旧,计入有关成本费用;按规定范围使用安全生产储备支付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价支出、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等费用性支出时,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这就是说,企业为了保证安全生产,相应增加的安全设施相关支出可以直接扣除。因此,在国家没出台有关安全生产费用财税政策新规定之前,企业还需把握以下两点。一是对于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和核算的安全防护设备等计提的折旧可在所得税前扣除;二是按规定范围使用安全生产储备支付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价支出、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等费用性支出可在所得税前扣除。

  另外,企业还需要注意,符合规定的安全生产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险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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