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对一些支出项目采取的是限额扣除的政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就是其中的一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从税法规定来看,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有其特殊之处,表面上是限额扣除规定,实际采取的是允许税前全额扣除政策,只是在扣除时间上作了相应递延。由于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税前扣除的特殊性,纳税人在实际计算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个纳税年度扣除额不能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税法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可见,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是一个纳税年度允许扣除额不能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
举例说明,A公司成立于2008年3月。该公司2008年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额为9万元,当年实际支付工资、薪金总额为170万元,则允许A公司2008年度税前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额应为170×2.5%=4.25万元,超过限额的4.75万元要结转到以后年度等待扣除。
当年实际扣除额未必都是当年实际发生的。税法规定,职工教育经费支出,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这就是说,如果本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不足本年度实际支付工资、薪金总额的2.5%,那么以前年度结转来的未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可以抵扣不足部分。言外之意,当年实际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额未必都是当年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
接上例,假设A公司2009年发生职工教育经费支出额为5万元,实际支付工资、薪金总额为300万元,则允许A公司2009年度税前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额应为300×2.5%=7.5万元,本年不足限额部分可以抵扣掉2008年结转的4.75万元中的2.5万元。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税法对于企业在税前实际扣除职工教育经费时,没有规定哪个年度优先,只要扣除额控制在工资、薪金总额2.5%内即可。
超限额部分可无限期递延扣除。税法规定,职工教育经费支出,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换句话说,超过税法限额部分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可以无限期递延扣除,直到全额扣除为止。
接上例,A企业2008年结转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额已在2009年抵扣了2.5万元,余下的2.25万元可以继续向以后年度结转,直到得到全部抵扣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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