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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的税务筹划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0-01-15     浏览次数:

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方式不同,所得税税负迥异。

       大江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所得税率为25%。该公司2008年期末权益状况为:实收资本6000万元.盈余公积1000万元.未分配利润3000万元.所有者权益合计10000万元。其中。甲公司持股比例为70%。初始投资成本4000万元.乙公司持股比例为30%。出于战略需要.甲公司拟按账面价值转让其所持有的大江公司股份给丙公司。

       在正常处理中.甲公司按账面价值转让收入为权益总为10000(含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4000万元)X70=7000万元:转让净收入为7000—4000(初始投资成本)=3000万元:应缴所得税为3000 X 25=750万元。甲公司的实际效益为3000-750=2250万元。丙公司需支付转让价款7000万元。

       筹划思路一:

       根据《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18号)相关规定.甲公司可与乙公司商议。按账面价值从7其手中购买26%的大江公司的股份.使甲公司持股比例达到96%.然后再按账面价值将全部的股份转让给丙公司。

       该业务甲公司的转让收入为权益总额1 0000×96%=9600万元。其中,股息性质所得4000×96%=3840万元.计算所得税时可作为从收入中扣除的成本。甲公司购买的26%股份的成本为10000x26%=2600万元,初始投资成本4000万元。甲公司应纳税所得额为[9600一(2600+4000+3840)]=一840万元.应缴所得税为0。并且下期可抵扣840万元的应纳税所得额。

       该业务中.甲公司的实际效益为9600—2600—4000一O=3000万元。丙公司受让该业务需支付9600万元.享有大江公司96鬈的股份.为便于与其他方案比较.按同比例计算相当于支付7000万元享有70%股份。

       筹划思路二:

       将大江公司的未分配利润3000万元进行分配.甲公司按比例可获2100万元.这部应作为股息性质的所得.由于这部分金额在大江公司已纳所得税.且两公司税率相同无需补税。

       分配后甲公司再按账面价值将70%的大江公司的股份转让给丙公司.该业务中甲公司的转让收入为(10000-3000)X 70%=4900万元.转让净收入为4900—4000(初始投资成本)=900万元。缴纳所得税为900x 25%=225万元。甲公司的实际效益为4900+2100-4000- 225=2775万元.所得税为225万元。丙公司受让该业务需支付4900万元。

       从甲公司角度看.筹划思路一好于筹划思路二。从丙公司角度看。筹划思路二好于筹划思路一。筹划思路二对甲、丙公司都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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