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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费转为宣传费可节税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0-03-02     浏览次数:

   一般来说,广告费与宣传费比较,不仅扣除比例大,且扣除期限无限制,纳税人肯定选择广告支出。但在实务操作中,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在某些条件下可相互转换,为筹划节税提供了空间

              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规定,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须符合下列条件:广告费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的发票;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企业发生的业务宣传费是未通过媒体发布的宣传活动,包括企业发放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等。

              另有文件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除特殊行业另有规定以外,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广告费。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的范围内,可据实扣除,超过5‰的部分当年不得扣除,以后年度也不得扣除。业务宣传费与广告费应严格区分开来,凡不符合广告费条件的,应一律视同业务宣传费处理。但属于广告性的赞助支出,可参照广告费用的规定扣除。

              广告费转业务宣传费一般说,广告费与宣传费比较,不仅扣除比例大,且扣除期限无限制,纳税人肯定选择广告支出。但在实务操作中,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在某些条件下可相互转换,为企业筹划节税提供了空间。

              例:某企业去年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企业当期发生广告费24万元,业务宣传费1万元。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当期纳税人可税前扣除的广告费为20万元(1000×2%),业务宣传费为5万元(1000×5‰)。这样,企业4万元的广告费无法在当期扣除,尽管可以结转以后年度抵扣,但不如当期扣除好。

              此外,业务宣传费只支出1万元,剩余4万元。若事前能将4万元广告费转化为业务宣传费,24万元广告费就可全额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税前扣除比费用更重要例:某企业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计划设置条幅进行形象宣传,两种方案供选择:一,委托加工条幅,再向工商部门报批悬挂,需经费20万元;二,委托广告公司宣传,需经费25万元。

              仅从费用看,企业自身进行宣传比委托广告公司节约5万元。但税法规定,企业自身进行宣传仅能作为业务宣传费,在所得税前扣除5万元(1000×5‰),而委托广告公司可税前扣除20万元(1000×2%),企业自身宣传税前扣除限额远小于委托广告公司作为广告费的扣除限额(20-5=15,即使抵减自身宣传少花费的5万元,还可多扣除15-5=10万元),同时,广告费可无限期扣除。显然,企业自身宣传比不上委托广告公司宣传。选择广告还是宣传,不能单从费用多少考虑,更要从尽可能多的税前扣除来考虑。

              利用税前扣除节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规定,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行业管理规定不得进行广告宣传的企业或产品,企业以公益宣传或者公益广告形式发生的费用,应视为业务宣传费,按规定比例据实扣除。依据上述政策,企业可改变广告策略,利用公益宣传、公益广告、广告性赞助等形式进行广告宣传,使不得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变为可部分扣除或全部扣除,从而节省税款。

              例:某粮食白酒厂年销售额1000万元,为开辟市场,该厂提出两个宣传方案:一,通过当地电视台天在黄金时间连续滚动播放广告3个月,需广告费支出20万元。因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得税前扣除,企业计税时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需为此负担20×33%=6.6万元的所得税;二,开展公益宣传,由企业派雇员穿特制服装,到各大酒店和商场发放印有相关主题的公益宣传材料。此方案服装制作费及印制材料费需支出20万元,由于服装制作费及宣传材料费为业务宣传费,可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范围内据实扣除,准予税前扣除的业务宣传费限额为1000×5‰=5万元,负担的所得税(20-5)×33%=4.95万元,比方案一少负担所得税6.6-4.95=1.65万元。

              比较发现,在同样的宣传效果下,虽然两种宣传方案都支付20万元,但方案一中广告费不能税前扣除,方案二可扣除业务宣传费5万元。因此,采用方案二优于方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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