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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业务中消费税的税务筹划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10-21     浏览次数:

    (一)进口商品的税务筹划
    进口货物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1一消费税税率)
 
    由于消费税税率对于具体进口的某类消费品而言是确定的,因而纳税人在对进口环节消费税进行纳税筹划时,对计算公式中的分子和分母进行策划,说到底就是对关税的完税价格和税率进行策划。
 
    我国税法《进出口关税条例》第15条规定:进出口货物的收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在向海关递交进出口货物的报关单证时,应当交验载明货物的真实价格、运费、保险费和其他费用的发票,包装清单和其他有关单证。
 
    而第17条又指出,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和收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在递交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时,未交验第15条规定的各项单证的,应当按照海关估定的完税价格完税,事后补交单证的税款不予调整。
 
    比较这两条,可知纳税人缴不缴单证是可以选择的。也就是说,进出口商可以将其所有的单证全部交给海关进行查验,也可以不交验单证,这时,海关将对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进行估定。
 
    如果某种商品应申报的完税价格要高于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那么它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少报或不报部分单证,以求海关估定一个较低的完税价格,从而减轻关税税负,消费税也随着减少。
 
    依据成交价格所作的规定,我国对进口货物的海关估价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海关审查可确定的完税价格。二是成交价格经海关审查未能确定的。因此我们同样要分别就这两种情况进行税务筹划。
 
    1.审定成交价格的筹划
 
    该方法是指进口商向海关申报的进口货物价格,如果经海关审定认为符合"成交价格"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就以此作为计算完税价格的依据,然后经海关对货价费用和运、保、杂等项费用进行必要的调整后,即可确定其完税价格。这种审定成交价格是我国以及其他各国海关在实际工作中最基本、最常用的海关估价方法。我国进口货物一般按此方法确定完税价格。故在审定成交价格法下,如何缩小进口货物的申报价格而又能为海关审定认可为"正常成交价格"就成为该项纳税筹划的关键所在。
 
    成交价格实际上是指进口货运的买方为购买该项货物而向卖方实际支付的或应当支付的价格。该成交价格的核心内容是货物本身的价格(即不包括运、保、杂费的货物价格)。该价格除包括货物的生产、销售等成本费用外,还包括买方在成交价格外另行向卖方支付的佣金。由此看来,要想达到节税的目的,我们就要选择同类产品中,成交价格比较低的,运、保、杂费相对少的货物进口,方能降低完税价格。但必须注意的是,对于卖方付给我们的正常的回扣,应从完税价格中加以扣除。
 
    2.利用税率的筹划
 
    在进口时利用税率进行筹划,是指将整件分成零件进口,进口后再组装。一般来说整件商品适用关税税率较高,这种零件进口方式就使得整体适用税率下降,相应消费税也因关税的减少而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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