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委托加工方式的税负
(1)委托他方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在本企业继续加工成另一种应税消费品销售。
例如,A轮胎厂委托B 厂将一批价值100万元的橡胶加工成汽车内胎,协议规定加工费71 万元;加工的内胎运回A 厂后,A 厂继续加工成汽车轮胎,加工成本、分摊费用共计95万元,该批汽车轮胎售出价格400 万元。汽车轮胎的消费税税率为10%.在计算消费税的同时,还应计算增值税,作为价外税,它与加工方式无关,本文不予涉及。
1.A厂向B 厂支付加工费的同时,向受托方支付其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 (100 71) / (1-10%)=190(万元)
应缴消费税=190*10%=19(万元)
2.A 厂销售汽车轮胎后,应缴消费税为:400*10%-19=21(万元)
3.A 厂的税后利润(所得税税率33%)为:(400-100-71-19-95-21) *(1-33%)=62.98(万元)。
(2)委托加工的消费品收回后,直接对外销售。
如果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运回后,委托方不再继续加工,而是直接对外销售。仍为上例,如果A厂委托B厂将橡胶加工成汽车轮胎,橡胶成本不变,加工费用为150万元;加工完毕,运回A厂后,A厂对外售价仍为400 万元。
1.A 厂向B 厂支付加工费的同时,向其支付代收代缴的消费税:(100 150) /(1-10%)*10%=27.78(万元)
2.由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直接对外销售,A 厂在销售时,不必再缴消费税,其税后利润计算如下:(400-100-150-27.78) * (1-33%)=81.89(万元)
(3)两种情况比较。
在被加工材料成本相同、最终售价相同的情况下,后者显然比前者对企业有利得多,税后利润多18.91万元。即使后种情况A 厂向B厂支付的加工费等于前者之和166(71 95)万元,后者税后的利润为:(100 166) /(1-10%) *10%=29.56(万元)
(400-100-166-29.56) * (1-33%)=69.97(万元)
也比前者税后的利润多近7万元(69.97-62.98)。而在一般情况下,后种情况支付的加工费要比前种情况支付的加工费(向受托方支付的与自己发生的加工费之和)要少。对受托方来说,不论哪种情况,代收代缴的消费税都与其盈利无关,只有收取的加工费与其盈利有关。
2.自行加工方式的税负
如果生产者购入原料后,自行加工成应税消费品对外销售,其税负比委托加工方式是轻、还是重呢?仍为上例,A厂将购入的价值100万元的橡胶自行加工成汽车轮胎,加工成本、分摊费用共计170万元,售价400万元。有关计算如下:应缴消费税=400*10%=40(万元)
税后利润=(400-100-170-40)*(1-33%)=90*67%=60.3(万元)
从中可以看出,在各相关因素相同的情况下,自行加工方式的税后利润最少,其税负最重。而彻底的委托加工方式(收回后不再加工就直接销售)又比委托加工再自行加工后销售,其税负要低。
3.委托加工与自行加工的税负分析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与自行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的税基不同,委托加工时,受托方(个体工商户除外)代收代缴税款,税基为组成计税价格或同类产品销售价格;自行加工时,计税的税基为产品销售价格。在通常情况下,委托方收回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后,要以高于成本的价格售出以求盈利。不论委托加工费大于还是小于自行加工成本,只要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低于收回后的直接出售的价格,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税负就会低于自行加工的税负。对委托方来说,其产品对外售价高于收回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部分,实际上并未纳税。
作为价内税的消费税,企业在计算应税所得时,消费税可以作为扣除项目;因此,消费税的多少,会进一步影响所得税,进而影响企业的税后利润和所有者权益。而作为价外税的增值税,则不会因增值税税负差异而造成企业税后利润差异。
由于应税消费品加工方式不同而使纳税人税负不同,因此,纳税人可以进行税收筹划。尤其是利用关联方关系,压低委托加工成本,达到节税目的。即使不是关联方关系,纳税人也可以在估算委托加工成本上、下限的基础上,事先测算企业税负,确定委托加工费的上限,以求使税负最低、利润最多。
上述筹划是在现行税制下进行的,如果国家对此作了调整,则另当别论。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一定要注意税法规定的新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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