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3]第186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药税收政策的通知》第三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自2004年1月1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通知》(财税[2001]113号)第一条第3项关于对国产农药免征生产环节增值税的政策停止执行”。为了适时掌握农药生产企业落实国家税收政策的情况,了解企业在国家取消税收优惠政策时的财务处理情况,根据增值税纳税评估规程,溧阳市国税局将该市农药生产企业-“江苏化学有限公司”确定为2004年3月增值税纳税评估对象。该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农药生产相关许可证件和农药生产、加工资格,主营农药制造、加工分装、企业产品和技术出口等。其生产的农药产品中杀虫双、杀虫单、苄嘧黄隆、精喹禾灵为免税产品。2003年企业申报产品销售收入13962万元,其中应税产品销售收入3942万元、免税产品销售收入8711万元、自营出口1309万元,应纳增值税63万元。
一、运用资料分析,发现疑点问题
1.市场调研,了解一般规律。为了能够分析判断农药生产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评估人员首先从查阅行业相关资料和进行市场调研入手,了解农药市场生产、销售一般规律,掌握农药生产企业季节性生产销售特点,以及生产农药产品的成本、利润等基本情况。
2.资料审核,掌握企业情况。评估人员对该企业税务登记资料、2003年度纳税申报资料及附列资料、财务报表、开具销售发票存根和申报抵扣联等相关资料进行系统审核,对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财务核算方法、生产征免税产品原材料消耗、征免税产品进项税金的分摊计算等情况进行全面了解。
3.综合分析,查找疑点问题。通过对该企业按纳税评估各项指标并结合行业特点进行综合分析,评估人员发现疑点一:该企业全年累计进项税额为1031万元,用于免税产品的进项转出为547万元,占进项税额的53%;而同期免税产品的销售收入占总销售的62%.将以上两项进行分析对照,存在明显的不合理。而且企业进项税额既有直接抵扣、又有按生产消耗计算、还有按销售分摊,方法是否得当、月度间是否平衡、是否存在用于生产免税产品进项税额作进项抵扣的情况呢?疑点二:一般农药生产企业每年的第二、三两季是销售旺季,而该企业全年销售收入13962万元中,12月份却申报销售收入4323万元,占全年总销售的31%;特别是12月份申报免税产品销售3352万元,占全年免税产品总销售的38%以上。这种违背市场规律的销售情况,是否与财税[2003]186号“从2004年1月1日起,农药免征生产环节增值税的政策停止执行”的政策有关呢?企业会不会提前开票、虚报免税产品销售、而多享受国家免税政策呢?疑点三:企业2003年12月《资产负债表》期末存货余额为-2373万元,会不会是企业知道财税[2003]186号文件精神后,虚报免税产品销售,或者是有意将进项发票推迟入帐、减少进项转出、今后作全额抵扣而造成的呢?企业12月份超出常规的免税产品销售与较大金额的存货贷方余额同时出现,难道这仅仅是一种巧合吗?
二、进行约谈说明,证实存在问题
带着疑问,按照纳税评估规程,评估人员向该企业发出了纳税评估《约谈说明通知书》,要求企业财务负责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对以上疑点问题,进行举证说明。在约谈举证过程中,评估人员首先要求被约谈人员介绍农药生产行业的一般规律、产品生产销售特点,和本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财务会计制度及帐户处理方法、产品销售和货款结算方式等基本情况。然后对评估中发现的疑点问题,要求被约谈人员逐一进行解释:
1. 对于进项税额在征免税货物间的分摊计算,企业承认是按月计算,未作年度重新分摊计算,由于月份间的不平衡,因而存在一定误差;
2. 对于为何2003年12月免税产品销售额较高、占全年比例较大、与农药产品销售规律不符,以及期末存货2373万元贷方余额,是否与财税[2003]186号文件有关、是否提前开票、虚报免税产品销售、而多享受国家免税政策的问题时,企业财务负责人开始坚决予以否认,强调企业是按财税政策法规确认销售、不存在虚报销售的情况;而对于财税[2003]186号文件内容,是2004年才知道的,所以也不存在虚报免税产品销售、而多享受国家免税政策的情况。但评估人员要求合理解释企业超出常规的免税产品销售与较大金额的存货贷方余额在2003年12月同时出现的原因时,企业财务负责人不能自圆其说,最后只能强调要进行财务核对后,才能举证说明。
三、开展政策宣传,企业自查补报
通过与企业财务负责人的约谈,评估人员感觉到:企业2003年12月的免税产品销售与存货贷方余额之间是相互关联的,而且一定存在问题,企业不愿解释说明清楚,是对我们纳税评估工作不够了解,心存顾虑。针对这种情况,评估人员再次与企业财务负责人和企业分管财务的副总经理进行电话约谈,宣传国家税收政策法规,同时向企业说明,纳税评估是鉴于企业纳税申报之后税务稽查之前的一种税务内部管理行为,目的是促进纳税人真实、准确、合法地进行纳税申报;纳税评估的处理也不同于税务稽查,对于评估出的一般性非故意偷税问题,企业可作自查补报处理,但对于评估中的疑点问题,企业解释不清楚、又不补报的,将转稽查部门进一步查处。
通过税收政策的宣传,使企业消除了顾虑,从而如实说明了企业2003年12月产品销售金额较大和存货贷方余额的原因:由于农药产品市场原料价格上涨,农药经销单位看好2004年农药市场行情,2003年底许多经销单位预付货款、预定产品,并且要求开具发票,以防生产企业价格上涨;该公司为了满足客户要求,2003年12月在产品未完成生产的情况下,便根据客户合同和预收款情况开具了普通发票101份,金额2800多万元、其中免税产品2400万元,并在当月作了销售处理,由于没有完成生产,销售成本结转时造成了2500多万元的产成品贷方余额。并再三说明,这是公司在不知道财税[2003]186号文件以前的行为,公司无意偷逃国家税收。因此表示,对于2003年财务上已作销售处理、而货物未在2003年内发出的免税农药产品,已在2004年发出货物的部分,按适用税率补交增值税;货物尚未发出的,在实际发出时按应税产品处理,而且保证在三个月内处理完毕。
经企业财务人员计算和税务人员核实后,企业作纳税评估补充申报:补销项税金959372.69元、进项转出253311.59元,合计补交增值税1212684.28元,同时按《征管法》规定加收滞纳金22158.05元。
四、总结经验教训,规范纳税评估
通过对“江苏化学有限公司”增值税纳税评估的案例分析,给国税部门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留下了深刻的思考,而加强对税收政策调整行业(企业)的纳税评估亟待摆上国税部门的工作日程。
1.纳税评估对象的确定要有科学性,不能局限于计算机软件和简单指标分析,要根据国家税收政策形势结合国税工作实际进行,当国家税收政策进行调整时,应加强对税收政策调整所涉及行业(企业)的纳税评估,以保证国家税收政策正确及时地得到贯彻执行。
2.对纳税评估企业的资料审核分析不能公式化,评估人员要对评估企业所属行业和企业特征进行分析,了解行业特点,熟悉行业财务制度,掌握行业税收政策,只有这样,才能在审核分析中发现疑点。
3.加强税法宣传,优化税务服务,使纳税人能够及时了解国家税收政策;强化公开办税,开展信息交流,使纳税人能够了解纳税评估工作,从而能自觉执行税收政策,规范纳税申报,提高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