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科技贸易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国外进口、销售科技含量较高的系统设备,同时又为客户提供技术指导、人员培训和咨询业务。这个公司某年实现不含税销售额9000万元,全年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金是1190万元;取得技术咨询收入1 000万元。全年纳税情况如下:
销售系统设备应该缴纳的税金=不含税销售额×税率一进项税金=9000万元×17%一1 190万元=1530万元一1 190万元=340万元
公司一方面向客户收取销售款,一方面又向客户收取技术培训和咨询费用,因此属于混合销售,技术培训和咨询收入一样缴纳增值税。
公司领导感觉纳税负担过重,就请教了税务筹划专家。经专家点拨,该公司改变了组织结构和交易方式,取得了一定的前景效应。具体做法如这个公司另外设立一家技术咨询服务公司,专门负责客户技术指导、培训和咨询业务,办理地方税务登记,向客户开具服务业发票,向地税局申报缴纳营业税,其营业税税率为5%。这样,原先的销售公司专门销售系统设备,新注册的技术咨询公司则专门提供技术服务。
两税合计390万元,比单一公司经营纳税485.30万元节约95.30万元。从公司的整体利益来看,在完全不违反税法的前提条件下,同是1亿元收入(9000万元销售收入+1000万元技术咨询收入),由纳税筹划前应缴纳485.30万元,到纳税筹划后只需交390万元,就节省了税收95.30万元,税金成本降低了19.64%,这个效益也是比较可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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