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充分利用减免税政策
利用减免税政策进行税务筹划,完全符合税法的立法精神和政府的意图。但是,要达到利用减免税政策的目的,首先纳税人必须充分了解自己在增值税多环节纳税链条中所处的位置。如果是购人免税产品,除了以专用收购凭证购人免税农产品可以按13%抵扣进项税额外,其余均不得抵扣。这样,该环节的销项税额实际上成了应交税额,税负非但不能减轻,反而有所加重。如果该环节是生产免税产品,一方面因产品销售时免交增值税,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垫付的增值税额无法转嫁;另一方面因为是免税产品,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只能增加自身的成本。与其这样享受免税待遇,不如申请纳税放弃。如果纳税人兼营应税产品、减税产品与免税产品时,不同产品应该分别记人各自独立的营业收入账户,它们的进项税额也必须按比例计算确定,账簿记录要明晰并便于检查。
简言之,一般情况下购人减免税存货用于生产应税产品,对企业并非有利,而购入应税存货,用于生产免税产品,亦不见得有利。但后者与前者相比,显然后者优于前者,因为至少没有货币时间价值方面的损失。
(二)取得合法的扣税凭证以获得税款抵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非增值税纳税人处购人存货(如农产品)时,因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不能进行税款抵扣。但是,倘若销售方事先向税务机关申请,可以开出普通发票。作为一般纳税人的购人方,可以按普通发票金额的13%抵扣税款,这样能够相对地降低税负。此外,交通运输单位出具的存货运费发票,也可以按7%的金额作进项税额抵扣。
上一篇:分拆业务可以节约税金
下一篇:增值税税收筹划――利用混合销售行为的筹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