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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专业合作社 享受增值税优惠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11-27     浏览次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八条“国家通过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科技、人才的扶持以及产业政策引导等措施,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以法的形式予以明确。为了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税〔2008〕81号文件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弄清楚以下几项税收政策:
  1.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这里有一个条件,农业产品必须是“本社成员生产的”,否则就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这里明确购进的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免税农业产品”,其他农业产品或商品则必须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计算抵扣。因此,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其他农业产品则要考虑税收问题。
  3.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这里规定的是“向本社成员”销售上述六种商品,才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否则不能享受免征优惠。因此,在实际经营中既要把握好销售对象,又要把握好规定的商品品目。
  4.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政策。《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1995〕52号)对“自产农业产品”作了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案例
  三友农民专业合作社自2007年7月1日成立,同时办理了设立登记、工商登记及税务登记手续,小规模纳税人。当年取得农业产品销售收入100万元,其中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销售收入40万元,社外收购并销售取得收入60万元;销售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等取得销售收入80万元,其中向社内成员销售取得收入50万元,向社外销售取得收入30万元,应纳增值税有两种情况。
  方案一:能够明确划分、准确核算社内社外、应税商品与免税商品的购进及销售收入。根据财税〔2008〕81号文件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因此,仅就“社外收购并销售取得收入”和“向社外销售”部分计算纳税:
  应纳增值税=(60+30)/(1+4%)×4%=3.46(万元)
  增值税负担率=3.46/(100+80)/(1+4%)×100%=2%
  方案二:不能够明确划分、准确核算社内社外、应税商品与免税商品的购进及销售收入。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财税〔2008〕81号文件精神,则不能享受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优惠政策,必须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应纳增值税=(100+80)/(1+4%)×4%=6.92(万元)
  增值税负担率=6.92/(100+80)/(1+4%)×100%=4%
  方案比较
  通过上述两个方案的比较,方案二比方案一增值税负担率提高了一倍,在收购社外农业产品比重越大、将免税商品销售给社外人员比例越大的情况下,税收负担将提高更多。因此,严格区分社内社外、免税农业产品与应税农业产品、免税商品与应税商品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合理合法规避税收风险的关键所在,也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按照国务院要求出台财税〔2008〕81号文件的宗旨所在,农民专业合作社一定要把握好政策精神,将税收优惠落到实处,税务机关也应该加大税收政策宣传的力度、辅导的力度,将税收政策贯穿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始终、核算之中。
  点评
  要严格区分社内、社外。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的农业产品必须是本社成员生产的,社外企业或者个人生产的由农民专业合作社收购再销售的则不能享受税收优惠照顾。所谓“本社成员”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这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是传统概念的村委会或者居委会,他的内涵相当丰富,按照法定手续入社的即为“本社成员”,否则则不是“本社成员”。
  要严格区分免税农业产品与应税农业产品。按照财税〔2008〕81号文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必须是免税农业产品才可以按照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属于免税农业产品范畴。免税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主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而对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则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农业生产者用自产的茶青再经筛分、风选、拣剔、碎块、干燥、匀堆等工序精制而成的精制茶,不得按照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税的规定执行,应该严格加以区分。
  根据前述政策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符合免税农业产品要件的方可以按照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换句话说,对不符合免税农业产品条件的应税农业产品,农民专业合作社在销售时务必考虑增值税问题。
  要严格区分免税商品与应税商品。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的商品或许有很多品种,但只有也仅有“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等六种商品并“向本社成员销售”才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照顾,经营的其他商品则均要按照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如果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则要准确核算增值税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应纳税额。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第十七条:“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如实准确核算,严格区分免税商品与应税商品、不同税率商品的销售额,否则则不能享受低税率及免税政策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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