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9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正式施行,用好转型改革后的增值税相关政策,企业将由此受益匪浅,本文举例作出分析。
甲公司为某大型露天矿山开采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8年开采矿石量为310万吨。因市场对矿石的需求量增加,甲公司预计2009年增加产能约90万吨,年矿石产量将达400万吨。2009年以前,甲公司开采的矿石通过外包,由其他工程公司安排挖掘机进行铲装。按目前甲公司的采矿产能,所配置挖掘机已不能满足生产需要,尚需两台挖掘机作业方能保证生产。乙公司为某采掘工程公司(私营企业),甲公司所开采的矿石承包给乙公司铲装。现因产能所需,要增加投资购入两辆新挖掘机,以确保甲公司的正常生产。对于新增产能所需要的设备,是继续由乙公司增加挖掘机进行铲装,还是由甲公司自行采购,甲公司作出如下测算分析:
方案
方案一:双方按原模式继续承包经营甲乙双方按原有承包合同,矿石铲装费为1.50元/吨,2009年总产量预计发生铲装费为400×1.50=600(万元),甲公司承担并支付该部分费用。
乙公司到当地税务部门开具工程发票,目前按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按2.5%的税率计算企业所得税以及其他附加税费,综合税费率约为6.01%,则乙公司2009年的总产量需缴纳税费为400×1.50×6.01%=36.06(万元)。
方案二:甲公司自行采购设备,工程承包给乙方
目前,甲公司购置的挖掘机售价为110万元/辆,2辆挖掘机共计220万元。甲公司在资金安排上有一定难度,故计划运用其他资金来源添置资产。经与乙公司法定代表人A某商定,向A某借入资金220万元。双方约定,A某将资金无息提供给甲公司。甲公司自行购置2辆挖掘机,挖掘工程继续由乙公司承包。同时双方约定,对挖掘单价作出调整,调低至1.375元/吨。另外,甲公司对挖掘机用足4年后,按每辆10万元的价格,折价出售给乙公司。扣除折价总额20万元,甲公司向A某借入的资金200万元分4年等额偿还,即每年偿还A某资金50万元。
甲公司借款购置挖掘机设备价款共计220万元,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可按4年计提折旧,净残值率假设为0(因为铲矿工作量大,设备使用4年后,一般故障较多,考虑到设备的工作效率,对旧设备一般均按此处置)。
分析 甲公司购入挖掘机,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允许纳税人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甲公司购入资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为220÷1.17×17%=31.97(万元)。 甲公司每年计提折旧额为(220-31.97)÷4=47.01(万元),则甲公司4年共发生折旧费用为47.01×4=188.03(万元)。 甲公司的挖掘机用足4年后,按每辆10万元折价转让给乙公司。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则甲公司处置旧挖掘机需缴纳增值税为10×2÷1.17×17%=2.91(万元),实现营业外收入为10×2-2.91=17.09(万元)。 按上述数据分析,甲公司自购置设备4年来,共计入成本费用的数额为188.03-17.09=170.94(万元),实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金为31.97-2.91=29.06(万元)。 乙公司法定代表人A某无偿向甲公司提供现金220万元用作购置设备,对该事项按常理考虑,甲公司应给予加价作为补偿。而实际操作是甲公司对乙公司挖掘单价予以调低,乙公司既得利益得到保证,并减少了一部分税负,故乙公司乐于无偿提供资金。 对乙公司的税负分析如下:挖掘单价由1.50元/吨下调至1.375元/吨,乙公司每年发生挖掘工程款为1.375×400=550(万元)。 甲公司每年实际支付的工程款较原模式由乙公司购置设备减少50万元(600-550),而甲公司与乙公司法定代表人A某约定,所借用的资金分4年等额归还,则甲公司每年偿还乙公司法定代表人A某借款50万元。据此分析,乙公司每年收回的总款仍是600万元。 乙公司每年减少工程收入50万元,4年共减少工程收入200万元(50×4),按照综合税费率6.01%计算,乙公司4年共少缴综合税费为200×6.01%=12.02(万元),即乙公司4年共增加收入12.02万元,这也是乙公司法定代表人A某乐于无偿为甲公司提供资金的原因。 综上所述,方案一沿用原模式将工程继续承包给乙公司,甲公司不能享受增值税转型中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的优惠。方案二由甲公司购置设备,因而得以享受增值税转型中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的优惠,相应减少了成本费用29.06万元;乙公司同时得到了实惠,减轻了税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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