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某市属橡胶集团拥有固定资产7亿多元,员工4000多人,主要生产橡胶轮胎,同时也生产各种橡胶管和橡胶汽配件。该集团位于某市A村,在生产橡胶制品的过程中,每天产生近30吨的废煤渣。为了妥善处理废煤渣,使其不造成污染,该集团尝试过多种办法:与村民协商用于乡村公路的铺设、维护和保养;与有关学校、企业联系用于简易球场、操场的修建等等。但效果并不理想。因为废煤渣的排放未能达标,使周边乡村的水质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导致附近许多村民经常堵住厂区大门不让工人上班,工厂生产受到很大影响。此事曾惊动过各级领导,该集团也因污染问题受到环保部门的多次警告和罚款,最高一次达10万元。
该集团要想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就必须治污。如何治污,成了该集团一个迫在眉睫的大问题。该集团根据有关人士的建设,拟定了以下两个方案:
1.把废煤渣的排放处理全权委托给A村村委会,每年支付该村村委会40万元的运输费用,以保证该集团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此举可缓解该集团同当地村民的紧张关系,但每年40万元的费用是一笔不小的支出。
2.将准备支付给A村的40万元的煤渣运输费用改为投资兴建墙体材料厂,利用该集团每天排放的废煤渣生产“免烧空心砖”,这种砖有较好的销路。此方案的好处有三:
一是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能获得一定的节税利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5]44号)和(财税字[1996]20号)明确规定:利用废煤渣等生产的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鄂国税发[1999]155号)明确指出,凡属生产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粉煤灰、烧煤锅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的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二是解决了长期以来困扰企业发展的废煤渣所造成的工业污染问题;三是部分解决了企业的就业压力,使一批待岗职工能重新就业。
参考后续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
对两个方案进行比较可以看出:
方案一是以传统的就治污而论治污的思维模式得出的。由这种模式形成的方案,一般不会有意识、有目的去考虑企业的节税利益,而仅以是否解决排污为目的。此种方案并没彻底解决废渣问题。方案二既考虑治污,又追求企业收益最大化。此方案的建议者使得企业要想获得税收减免,就必须努力生产出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
该集团最终采纳了第二种方案,并迅速建成投产,全部消化了废煤渣,当年实现销售收入100多万元,因免征增值税,该厂获得10多万元的增值税节税利益。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为了顺利获得增值税减免,该集团特别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墙体材料厂实行独立核算,独立计算销售额、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
二是当工程项目完工投入生产时及时向当地经贸委提供了书面申报材料;
三是认真填写了《湖北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申报表》,同时提出具体的文字分析材料。
具体内容包括:
工程项目竣工投产情况以及生产工艺、技术指标、技术标准情况和利用效率等,在文字材料中还附上了不造成二次污染的证明以及产品销售及效益的分析预测情况等;最后,该厂生产的“免烧空心砖”经过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的审定并获得该委员会颁发的认定证书,然后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提交了免缴增值税的申请报告。当地税务机关根据认定证书及其相关材料,办理了有关免税手续。
通过以上程序,该集团兴办的墙体材料厂顺利获得了增值税减免的税收优惠政策。
目前,该集团的生产经营得以顺利进行,墙体材料厂还有发展壮大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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