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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消费税缩围降率,厂商筹划三种降税方法及风险提示

发布者:xqcs001     发布时间:2017-10-18     浏览次数:

自2016年10月1日起,化妆品消费税缩围降率。《关于调整化妆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3号)规定:取消对普通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征收消费税,将“化妆品”税目名称更名为“高档化妆品”。税率由原来30%降为15%.高档化妆品标准为:生产(进口)环节销售(完税)价格(不含增值税)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及以上。据此,高档化妆品生产厂家消费税筹划通常有以下思路。 
    思路1巧用计量单位 
    财税〔2016〕103号文件规定的计量单位之一为“毫升(克)”,而化妆品通常1毫升不等于1克,这就为生产企业提供了选择余地,由此而存在筹划空间。 
    假设某化妆品A,100毫升,重80克,价880元(不含增值税,下同),则8.8元/毫升——普通化妆品——不纳(消费)税(下同),11元/克——高档化妆品——应纳税,企业可按体积计算单价;某化妆品B,100毫升,重120克,价1080元,则10.8元/毫升——高档化妆品——应纳税,9元/克——普通化妆品——不纳税,企业可按重量计算单价。 
    风险提示: 
    按体积或重量计算单价,应体现在产品标识上。如果化妆产品标识为100毫升,却按重量计算单价,显然不合理。税务机关不予认可,必定征收消费税。 
    至于计量单位“片(张)”,筹划更简单。假设一张面膜20元,厂家完全可以改为眼膜和唇膜共2张,各10元,应征税的高档化妆品就变成了不征税的普通化妆品。 
    思路2边际价格筹划 
    既然高档化妆品是以单价来衡量的,那么,原本略高于标准单价的化妆品不妨主动降价到标准单价以下,以期税后收益更高。 
    假设某高档化妆品C,100毫升,价1100元,应纳消费税1100*15%=165元,税后收益1100-165=935元;若主动降价为999元,则变为普通化妆品,不纳消费税,收益更高。 
    边际价格筹划只能应用于较小的价格幅度范围内。根据公式y-15%y=x, 
    当x=10元/毫升(克)时,y=11.76元/毫升(克); 
    当x=15元/片(张)时,y=17.65元/片(张) 
    也就是说,如果高档化妆品单价高于11.76元/毫升(克)或17.65元/片(张),就不宜采用边际价格筹划的方法。 
    思路3设立销售公司 
    消费税通常在生产环节征收(不考虑进口和委托加工情况),非特定产品不在流通环节征收。因而最常见的消费税筹划方法就是生产厂家设立一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厂家先将产品以较低价格卖给销售公司,再由销售公司以正常价格统一对外销售,即能达到少纳消费税之目的。就高档化妆品而言,如果厂家销售价降到标准单价以下,则变为普通化妆品,不纳消费税。 
    风险提示 
    筹划要适度。如果生产厂家降低销售价格超出了正常合理幅度,将被税务机关否定。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省级国税局核定其计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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