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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改革改变能源企业低成本高回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09-23     浏览次数:

在今年的税收体制改革的重点方向中,国家提出“推进资源税制度改革”。推进资源税制度改革的重点之一,就是要通过税收杠杆,改变目前各类能源企业用低价格的能源成本、换取高收入回报的现状。“资源税制度”包括了3方面的内容:资源税本身、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
  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刘桓表示,通常所说的“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和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税数量征收的一种税。资源税征税范围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其它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盐等7类。
  除此之外,还有一些税收,本身不叫资源税,但是和资源有关系,如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在我国目前都是单独税种。
  我国现行资源税实行从量定额征收,税收收入不受产品价格、成本和利润变化的影响。同时,资源税按照“资源条件好、收入多的多征;资源条件差、收入少的少征”的原则,根据矿产资源等级分别确定不同的税额,以有效地调节资源级差收入。
  但是,从量定额征收的办法,没有将资源的涨价因素考虑在内。如我国对媒体资源税的征收标准是0.3-5元/吨,但当时的煤炭价格很低,现在一吨煤在我国市场上的价格甚至涨到1000元钱,但依旧只是征收0.3-5元/吨的资源税,税费没有随着煤价的上涨而上涨。
  另外,由于我国资源税税率较低,使得资源的价格不能体现资源的价值。在提倡资源节约型社会中,适当抬高资源的价格,提高使用者的成本,养成节约资源的良好风气和习惯,这都是不无裨益的。
  据刘桓介绍,我国资源税改革的讨论存在着的两大方案。一种方案是维持“定额征收”的办法,提高单位资源的资源税价格;第二种办法是将计征改成“从价计征”,也就是说,随着资源的涨价,资源税也相应上涨。
  无论是采用哪种方案,都将破解资源开采企业目前这种以较低的资源税成本,换取较高的资源收益,使资源涨价带来的大部分超利润收入囊中的不合理现状。
  当下,还有一个与资源税有关的备受关注的话题,那就是国家对石油等能源企业所征收的特别收益金,也就是百姓常说的“暴利税”的问题。石油特别收益金是指在国产原油销售价格超过一定水平时,国家按一定比例,从石油开采企业销售国产原油所获得的超额收入中征收的特别收入。
  由于我国40%的原油需要进口,在国际原油价格高烧不退的情况下,国内成品油的价格却被国家牢牢控制,导致了原油价格与成品油价格倒挂的现象,使得许多炼油企业大面积亏损,如中石油和中石化今年上半年收益急剧下滑。在这种情况下,特别收益金在我国资源税制度改革中处于关键位置。所以在这次改革中,对特别收益金的改革进行了特别的考虑,要找到一个合理的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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