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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税暂免符合国家宏观调控需要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10-13     浏览次数:

 10月9日,我国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财政部税政司有关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表示,针对我国社会经济面临的新情况,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利于增加个人储蓄存款收益,符合国家宏观调控的需要。
  利息税在我国并非新生事物,早在1950年政务院就颁布了《利息所得税条例》,1980年全国人大通过的《个人所得税法》及1993年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也将利息所得列为征税项目,但由于种种原因,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并未征税。
  为适应国民经济形势发展需要,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我国自1999年11月1日起开征利息税,属于恢复征税性质。
  利息税并非一个单独税种,而是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项目之一。按照税收公正、公平和普遍性原则,储蓄存款利息与工资、劳务报酬、股息红利同样都属于个人所得,都应纳入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
  据了解,对利息收入征税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将利息收入纳入个人所得征税。不同的是,有的国家和地区实行的是综合税制,将利息收入与其他收入合并缴纳所得税,有的国家和地区则对利息收入单独征税。鉴于利息收入属于投资所得而非劳动所得,一般课以较高税率,如美国、德国、澳大利亚、韩国是采用综合税制,最高税率分别是39.6%、30%、47%和24.2%;日本、菲律宾对利息单独征税,日本税率为15%,菲律宾为20%。我国台湾地区也是采用综合税制,最高税率为40%。
  财政部税政司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我国从1999年11月1日恢复征收利息税,税率为20%。从利息税复征以来的实施情况看,基本实现了预期目标。
  一是完善了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增加了财政收入。由于利息税税源可控,征收简便,征收效率高,近年来收入连年增长,已成为个人所得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二是较好地发挥了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自1999年恢复征收利息税以来,国家财政就将利息税收入集中用于增加下岗职工生活补助、提高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及增加农村扶贫资金等。2002年实行所得税分享改革后,中央财政将增加的利息税收入全部用于对中西部地区的转移支付,从而客观上起到了“抽肥补瘦”的作用。三是在分流储蓄、刺激消费和投资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2007年以来,我国社会经济情况发生了新的变化,固定资产投资增长过快,物价指数出现持续上涨态势,居民储蓄存款利息收益也相对减少。为了缓解经济矛盾,更加灵活地运用税收手段调控宏观经济,我国于2007年8月15日将利息税税率从20%调减为5%。此次调整,大幅减轻了中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减少了因物价指数上涨对居民储蓄存款利息收益的影响,给农民和离退休人员等低收入群体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好处。
  当前,美国次贷危机还在发展,世界经济增速放缓,为了拉动投资和消费,确保我国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国务院决定从10月9日起暂免征收利息税,同时,中国人民银行从10月9日起下调一年期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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