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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失业人员干个体可减免税费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11-27     浏览次数:

今后,登记的失业人员或残疾人通过创办企业或干个体实现就业的,将在多项税费上享受减免的优惠。昨日记者从省政府获悉,我省出台了一系列就业扶持政策,通过财政投入等方式加大对创业的支持力度,促进就业。 
  按规定,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企业的,只要符合条件就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有关残疾人就业优惠条件的,可以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同时,登记失业人员和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按规定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个人享受此项政策扶持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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