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养老保险酝酿税前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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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9-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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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个人所得税(下简称“个税”)改革在“两会”召开前尚无消息,但能在事实上起到减税作用的政策已在酝酿中。
继上海等地提及要推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之后,保监会主席助理陈文辉日前在全国寿险监管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要积极推动个人延税型养老保险的研究和试点。
所谓个人延税型保险,简单而言就是指在个人所得税缴纳之前列支养老险保费,也就是说,能够达到降低个人所得税的基数。如以一工薪阶层其月收入5000元,每月需缴纳商业养老保险费300元为例计算(且税前不扣任何三金、四金),根据目前规定,其只能按照5000元计税,应缴个人所得税为325元,剩余4675元,再缴完300元保险费后,拿到手里的是4375元;而如果其所购买的税种是个人延税型养老保险,则其个税计税标准为4700元(5000-300),应缴税额为280元,到手的收入为4420元。两相比较,个税延迟型保险可让个人每月实际少缴45元的税。
当然也不是个人就此不用再缴税,这部分未缴税的收入将延迟在个人退休后,也即是在领取养老金时再缴税。但一般来说,个人在职时的收入肯定会高于退休后的收入,根据个税分段计算的规定,最后缴纳的税额肯定也会低于目前的缴纳额。
据了解,目前这类保险产品,在国外非常通行,主旨在于鼓励居民购买商业养老保险,增强自我保障能力。但在国内,个人延税型养老保险则被更多赋予“减税”、“避税”的意味,此前上海计划推出个人延税型养老保险,就有业内人士分析为是为了吸引高级金融人才入沪,降低其税收负担。
据分析,在目前“保增长”的背景下,保监会酝酿推出该类产品,可谓一举两得,一来可以进一步减轻个人税负,扩大内需;二则可以鼓励个人建立养老计划,减轻社保压力,健全社会保障体系。
作为彰显此类意图的例证,陈文辉在全国寿险监管工作会议上还提出:“保险业要积极落实国务院即将发布的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精神,发挥商业健康保险在健全国家医疗保障体系中的重要作用;积极发展农村小额保险,促进制度创新,推动小额保险与小额信贷结合,努力服务低收入群体的保险保障需求。”
陈文辉同时要求,2009年要推动委托管理型养老保险等产品创新;研究制定养老保障委托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争取开展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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