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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岗失业人员“三税一费”减免审批延长至2009年底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9-03-05     浏览次数:

    根据国务院近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精神,下岗失业人员“三税一费”减免政策将继续执行。文件要求,各地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鼓励劳动者多渠道就业,延续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创业的税收扶持政策,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在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 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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