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水资源费按1∶9的比例分别上缴中央和地方。
按照规定,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都应该缴纳水资源费,包括中央直属水电厂和火电厂。这项费用纳入地方财政,作为开发利用水资源和水管理的专项资金。我国从上世纪80年代初期,就开始对工矿企业的自备水资源征收水资源费。
此前,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收缴水资源费的时间间隔并不一致,而此次公布的《管理办法》中规定,从明年1月1日起,取水单位和个人应按月向负责征收水资源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取水量。确定征收数额后,有关行政部门将按月送达缴纳通知单。
此外,新办法中还首次明确水资源费中央和地方的分配比例。作为一项政府非税收入,水资源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除北京、天津、河北、江苏、山东、河南等南水北调受水区外,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资源费,将按照1∶9的比例分别上缴中央和地方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