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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月1日起我国进出口关税税则将作进一步调整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12-17     浏览次数:

为促进进出口贸易稳定增长和结构优化,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发挥关税的宏观调控作用,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审议,并报国务院批准,从200911日起,我国将进一步调整进出口关税税则,主要涉及最惠国税率、年度暂定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及税则税目等方面。

  2009年我国将继续履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关税减让承诺,进一步降低鲜草莓等5种商品的进口关税;继续对小麦、玉米、稻谷和大米、糖、羊毛、毛条、棉花等7种农产品和尿素、复合肥、磷酸氢二铵等3种化肥实施关税配额管理,其中,对关税配额外进口一定数量的棉花继续实施滑准税,税率维持不变;对尿素、复合肥、磷酸氢二铵继续实施1%的暂定配额税率;继续对冻鸡等55种商品实施从量税或复合税,并调低11种胶卷的从量税税率。调整后,我国关税总水平仍为9.8%,其中,农产品平均税率为15.2%,工业品平均税率为8.9%

  为有效发挥关税政策的经济杠杆作用,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进一步扩大先进技术、设备、关键零部件进口,满足国内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明年将对670多种商品实施较低的进口暂定税率,主要包括煤炭、燃料油、石料等资源能源类产品,氨水、环氧树脂、液晶显示板用偏振片、空调用无级变速压缩机、大型清障车底盘等重要原材料和关键零部件,喷气织机、自动络筒机、大马力拖拉机、大型收割机等先进工农业设备,疫苗、无障碍升降机、陶瓷等与公共卫生相关的产品及部分家居生活用品等。继续对进口天然橡胶实施选择税。同时,为进一步限制高能耗、高污染产品出口,明年将继续以暂定税率的方式对焦炭、原油、金属矿砂、铁合金、钢坯等产品征收出口关税,继续对复合肥等化肥及其原料等征收特别出口关税,并降低了税率。此外,继续对尿素、磷酸铵、重过磷酸钙等化肥征收季节性出口关税,在用肥淡季出口关税继续采取差价税形式。

  为扩大双边、多边经贸合作,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我国将依据中国-东盟、中国-智利、中国-巴基斯坦、中国-新西兰、中国-新加坡等自由贸易协定以及《亚太贸易协定》,对原产于东盟十国、智利、巴基斯坦、新西兰、新加坡、韩国、印度、斯里兰卡、孟加拉等国家的部分进口商品实施比最惠国税率更优惠的协定税率。在内地与香港、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框架下,继续对原产于港澳地区且已制定原产地优惠标准的产品实施零关税。继续对原产于老挝等东南亚4国、苏丹等非洲31国、也门等6国,共41个最不发达国家的部分商品实施特惠税率。

  为进一步落实有关税收和产业政策,适应科学技术进步和加强进出口管理的需要,在符合世界海关组织有关列目原则的前提下,对进出口税则中部分税目进行了调整,我国2009年版进出口税则税目总数由2008年的7758个增至7868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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