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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地税局在日前下发的桂财税[2008]95号文件中表示,自2009年1月1日起,全区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按照如下标准进行调整:增值税方面,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3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营业税方面,按期纳税的起征点统一调整为月营业额3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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