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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种信息

燃油附加费免营业税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9-01-08     浏览次数: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航空公司收取的燃油附加费免征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对航空公司经批准收取的燃油附加费免征营业税。

  对于本通知到达之日前已缴纳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从以后应缴的营业税税款中抵减,一个年度内抵减不完的营业税由税务机关按照现行有关规定退还给航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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