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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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8-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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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了《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从2008年1月1日起,企业购买目录内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行业、公路行业、铁路行业、民航行业和应急救援设备8大类50余种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按购买价的10%从企业当年应纳所得税税额中抵免。
有关人士介绍,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外,《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等也即将发布。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规定,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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