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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通过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律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09-03     浏览次数:

越南国民议会于2008年6月正式通过了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并将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其重要内容如下:

  (一)税率

  ---基本税率从28%降低至25%;

  ---勘探矿产资源和石油以及天然气,目前适用的税率为28%,从2009年1月1日起税率将为32%至50%;

  ---目前转让土地使用权以及转让租赁土地权的所得适用的附加税将取消。

  (二)税收优惠

  ---有资格获得税收优惠的行业将限于高技术产业、科学研究以及技术开发、基础设施开发、软件生产、教育及培训、医疗服务、运动及文化活动,和环境保护活动等;

  ---优惠税率改为10%和20%,而不是目前的10%、15%和20%;

  ---转让资产、房地产和处置资产的资本利得,利息所得,外币交易,重新获得收不回的债款,来自越南境外营业活动的所得,贵重的矿产资源,油气勘探,电子游戏和赌博等不能获得税收优惠;

  ---根据目前的法律,免税和以后的减税从产生应税所得第一年开始。此外,产生应税所得的第一个年度视为公司获得收入的第四个年度。此规定将继续适用于根据目前法律已经获得税收优惠,但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时还没有产生应税所得的公司;

  ---根据目前的法律已经获得税收优惠的公司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生效以后可以继续享受这些优惠。另外,如果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提供更多优惠,这些公司可以在剩余的期限内申请这些优惠。

  (三)可扣除的广告和摊销费用。

  可扣除的广告和摊销费用仍然限于可扣除费用总额的10%。但是针对新设立的公司,在设立后的最初三年可扣除费用限额放宽至15%。

  (四)缴纳税款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修改了目前税款在总部层面缴纳的方法。从2009年1月1日起,有生产分支机构和总部位于不同省份的公司必须根据总部和生产分支机构之间的费用比例,分别在各自省份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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