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税种信息> 正文
税种信息

税总明确资产处置企业所得税政策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10-16     浏览次数: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对企业处置资产的企业所得税问题做出明确规范。

  文件规定,企业处置资产的,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这种情况主要包括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如果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这种情况主要包括将资产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用于交际应酬、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用于股息分配、用于对外捐赠、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凡是企业处置资产属于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的,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上一篇:代开货运发票企业的所得税预征率下调
下一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通知,明确了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等五类企业的所得税优惠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