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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明确:挂面按粮食复制品适用13%增值税税率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12-17     浏览次数:

挂面的增值税税率是多少?近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发文件《关于挂面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07号)明确:挂面按照粮食复制品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 )第二条增值税税率的规定,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粮食、食用植物油,税率为13%。
  如何判定哪些属于13%的“粮食”范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 (财税字[1995]52号)附件 第(一)款对此作了解释。
  粮食是指各种主食食科植物果实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和其他杂粮(如:大麦、燕麦等),以及经碾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如:面粉,米,玉米面、渣等)。 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1007号文件明确,挂面也属于粮食复制品,适用13%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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