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个违法行为,已经在国税系统接受处罚并罚款,那么地税系统就不能够再次处罚。12月起,新疆自治区乌鲁木齐国地税将实行统一的税务行政处罚标准。
11月1日,新疆晨报记者从乌市国税局和地税局了解到,10月31日,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乌鲁木齐经开区(头屯河区)国税局、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国税局、乌鲁木齐甘泉堡开发区国税局等“五局”联合制定发布了《乌鲁木齐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下称《办法》),自12月1日起,乌鲁木齐将实现税务行政处罚全面统一,国地税按照“执法一把尺子、处罚一个标准、行为一个准绳”进行税收违法行政处罚。
据了解,《办法》将常见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划分了8大类53项违法行为,逐项划分违法情节和违法程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幅度内,设置确定了113个处罚标准。
其次,“个体”与“单位”纳税人也划分出了不同的处罚标准,“个体减半罚”标准。以税务登记类违法行为为例,法律规定:情节严重的,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办法》设置为“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仍未改正的,按照法律规定的最低处罚基准对个体处2000元罚款,而对单位的罚款为5000元。”
在为纳税人减负,促进征纳和谐方面,《办法》 规范“一事不二罚”,即对同一违法行为,已在全市范围内国、地税任一税务机关接受过处罚并缴纳罚款的,其他税务机关均不再进行处罚。
同时,《办法》明确9处“首违不罚”的情形。如: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变更、注销税务登记的以及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等涉及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管理等涉税环节危害不大且主动纠正的违法行为。
高燕是一家公司的财务工作人员,她说:“税收违法统一执行一个处罚标尺,特别是一事不二罚,在最大程度是考虑到了企业的利益,减轻了企业的负担。”
乌鲁木齐市国税局总经济师田军介绍,2016年新疆国、地税局联合出台了全疆适用的税务行政处罚标准,但考虑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仍保留较大的裁量空间,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国、地税处罚标准存在一定的差异。
“为保护纳税人利益,这次市国地税系统细化裁量基准,在全市范围内 “同事同罚”,统一了执法处罚标准。”田军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