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预缴补充规定有三点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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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8-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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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下文《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4行“利润总额”修改为“实际利润额”。
“实际利润额”文件规定为“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对广大纳税人而言,该文件的下发对企业所得税预缴带来很多政策便利。
预缴期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预缴期内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可以更真实地反映企业应纳税所得,减少对企业资金的占用。该项规定在以前的所得税规定中有所体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52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照税法规定预缴季度企业所得税时,首先应弥补企业以前年度所发生的亏损,弥补亏损后有余额的,再按其所适用的税率预缴季度企业所得税。《关于做好200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苏国税函[2004]23号)企业以前年度按规定未弥补完的亏损,可在下一年度预缴申报时先行弥补,汇缴申报时统一计算当年的弥补亏损额。在新所得税法体系下,延用了该项规定,其实质上体现了对纳税人权利的尊重,保障了纳税人的权益。
预缴期内不征税收入不予征税
新所得税法体系下,引入了不征税收入的概念,《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不征税收入为:
1.财政拨款;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而这部分收入在会计核算中并入会计利润中。此次修订将不征税收入从会计利润中剔除,在预缴期内就体现了“不征税”。
不过,值得关注的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不征税收入对应的支出已经纳入会计利润核算,仅调减不征税收入,而对相应支出不调增,是否体现为一种暂时的让渡?企业应在年度汇算时关注这部分差异,按规定进行调整。
预缴期内免税收入暂不征税
在新所得税法体系下,截至目前,《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第001号)规定的免税收入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国债利息收入所称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2.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所取得的投资收益。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3.符合条件的非营利公益组织的收入
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一)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七)工作人员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控制在当地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一定的幅度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八)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从事营利性活动所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4.证券投资基金
(1)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5.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
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此次修订,允许将免税收入从会计利润中剔除,从而在预缴期内就真正体现“免税”的概念。
值得企业注意的是,首先免税收入的概念仅限于以上所述内容,企业不得自行拓展;其次,上述免税收入有一定的限制条件,不符合规定的不得进行扣除。同时税务管理者也应该认识到允许预缴期内进行减免在税务管理理念上也是一次超越,常规免税收入需要进行审批或备案,如何监管值得深入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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