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企业所得税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根据科学发展观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税制改革原则,借鉴国际经验,建立各类企业统一适用的科学、规范的企业所得税制度,为各类企业创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新企业所得税法具有以下特点:
(一)实现了内、外资企业税收政策的“四个统一”。新税法结束了“内、外资企业两法并行”的企业所得税制,在原有税收体系的基础上,结合国际惯例,实现了内、外资企业税收政策的“四个统一”,充分体现了税法的公平性,为内、外资企业创造了良好的公平竞争环境,使企业税负更趋合理,更有利于提升企业竞争力。
1.内、外资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新税法采用了“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相结合的办法,明确界定了居民企业的概念,不再对内、外资企业区别对待。
2.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新税法将所得税税率规定为25%,这在国际上是适中偏低的水平,有利于提高企业竞争力和吸引外商投资。另外,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适用20%的税率。
3.统一和规范了税前扣除办法的标准。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内、外资企业的税前扣除办法和扣除标准。自此,内、外资企业在工资费用、福利费、业务招待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等费用的扣除方面不再存在差异。
4.统一了税收优惠政策,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体系。新企业所得税法改变了原有单一的区域性税收优惠体制,转向实行更具效率的“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体系,更加关注能够有效提高社会生产的技术水平、提升产业链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产业,并在很多方面为相关政府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提供了较大的灵活性,从而显著提高税收优惠的激励作用。
(二)对关联方转让定价作了明确规定,增加了一般反避税、防范资本弱化、防范避税地避税、核定程序等反避税条款。在税收监管方面的内容更为详尽,加强了税务机关监管的严密性和监管力度,使税务机关能够有效地规范公司的跨国投资和经营活动,也使税法的实施更为有效和透明,同时也对企业进一步完善投资和经营架构、规避税务风险、提高经济效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对电信企业的影响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使内、外资企业机遇与挑战并存,对企业的投资架构和经营业务都将产生重大影响。目前电信企业执行33%的名义税率,两税合并后企业所得税率下降8%,将直接提升电信企业净利润。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标准从8.5%提高到l5%,并且超过部分可以在以后年度结转,有利于降低电信企业的税负。统一研发费用、工资支出、公益性捐赠的税前支出扣除政策,也将使电信企业受益。
现阶段,电信企业应根据自身的投资和经营需要,结合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重新审阅目前的投资架构和业务安排,对其合理性、可行性进行评估,并探讨新的投资与业务安排方式,以充分利用新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利政策及原有税收优惠的过渡措施,同时也规避新企业所得税法的政策变化与严格征管带来的税务风险,实现企业税收政策的平稳过渡与经营效率的提升。
(一)加强税务筹划,降低整体税负。
1.以创新为原动力,积极进行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加大研发费用投入。新企业所得税法保留了原税法对研究开发费的加计扣除政策,因此,电信企业应充分利用该项规定,合理安排其研发业务,享受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以实现企业税收利益最大化。
2.新企业所得税法将对企业购置的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实行抵免税额的优惠政策,而不再将抵免范围限定在国产设备。电信企业在购置设备时应优先选择具有上述功能的专用设备,以享受相应的税额抵免。此外,原税法规定的采购国产设备投资抵免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是否仍然适用还未进一步明确,对于已经购置了国产设备但还未申请抵免的电信企业,以及计划在近期购置国产设备的电信企业来说,应该尽快落实购置方案和抵免所得税的申请,继续享受采购国产设备抵免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3.新企业所得税法允许企业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自行确定合理的预计净残值,对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需要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这为固定资产磨损较大、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电信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电信企业应充分利用该项优惠措施以实现税负的降低和效率的提高,对大型通信设备如数字程控交换机等采用双倍余额折旧法,可以加速资金回收速度,节约税金的时间成本,也可以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
4.充分利用过渡性政策,合理安排收入、费用的确认时点。对于设立在沿海经济开发区、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目前仍在享受原税法优惠的电信企业,应充分利用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原有税收优惠政策的过渡措施,以最大程度地降低税负;同时更需要关注新企业所得税法实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尤其是优惠条件,重新审视自身的所属行业及经营状况,争取达到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条件。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二)避免税务风险,规范经营行为。电信企业应强化纳税业务日常操作的规范性,降低税务风险,尽可能地减少税务损失的发生,为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1.积极应对汇总纳税的新规定。新企业所得税法以企业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作为是否独立纳税的唯一标准,对原来就地缴纳的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将由总机构汇总纳税。电信企业目前按照地市级、省级公司及集团逐级汇总纳税,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省级公司将不能参加汇总纳税,对电信企业纳税将有重大影响。
2.积极准备关联交易的支持文件,确保定价的公允性。新企业所得税法加强了对企业间关联交易的重视程度,制定了包括成本分摊、转让定价、反避税、受控外国公司及资本弱化等方面的具体条款,并详细规定了关联交易需向税务机关报送的资料。电信企业的内部关联公司之间存在大量的关联交易,如主业公司和实业公司之间、上市公司和存续公司之间等,电信企业在与关联方进行交易时需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来确定合理的交易范围、项目和定价,对关联交易合同单独加以标注,注意收集和整理市场公允价格证明材料,并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交关联交易的相关资料,以支持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控制和管理相应的定价税务风险。
3.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特别纳税调整补征税款法律责任的规定考虑适度的原则,以补偿为主,采取了按日加收利息的方式,有利于打击避税行为。作为电信企业在进行架构调整、业务重组、关联交易安排时,应当考虑合理的商业目的,充分认识避税的风险,规范经营行为,不得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
4.密切关注反资本弱化条款相关政策的出台,慎重安排从关联企业取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对于通过关联交易实现利润向低税率方转移时,尤其需要关注在关联方之间进行利润转移时所面临的关联交易风险,电信企业应积极关注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后续法规对关联交易的规定和解释,并按照相关规定谨慎操作。
5.根据税法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另外一个机构销售,除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以外,应视同销售交纳增值税。对于电信企业的省公司和本地网之间,以及各个本地网之间调拨物资的行为,都有可能被税务机关按视同销售的规定处理,从而需缴纳相应的增值税。因此,对于通信终端等物资,宜采用“统谈分签”的方式运作,即由省公司统一与供应商谈判,以获得价格优惠,各本地网与供应商直接签订购买合同、向供应商付款并取得发票,以避免出现由省公司统一采购物资,再从省公司转向各本地网使用的情况,降低流转税风险。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电信企业财务管理人员应知晓所在公司适用的纳税管理法规与政策,合理测算评价公司税务风险,设计合理合法的税务风险规避方案,以减轻公司税负、降低税务风险,为股东创造更大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