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公司内部转让股权的债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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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8-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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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国税发[1997]71号文第三条规定,“股权重组的税务处理,股权重组是指:企业的股东(投资者)或股东持有的股份金额或比例发生变更,具体包括,(1)股权转让、即企业的股东将其拥有的股权或股份,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他人;(2)增资扩股,即企业向社会募集股份、发行股票,新股东投资入股或原股东增加投资扩大股权,从而增加企业的资本。企业的股权重组,是其股东的投资或交易行为,属于企业股权结构的重组,不影响企业的存续性;企业不须经清算程序;企业的债权和债务关系,在股权重组后继续有效。
对股权重组涉及的有关税务事项,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股权转让收益的处理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转让其拥有的企业的股权或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应依照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计算缴纳或扣缴所得税。中国境内企业转让股权或股份的损失。可在其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股权转让收益或损失是指,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成本价后的差额。
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如被持股企业有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东留存收益的,股权转让人随转让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以不超过被持股企业帐面的分属为股要转让人的实有金额为限),属于该股要转让人的投资收益额,不计为股权转让价。
股权成本是指,股东(投资者)投资入股时间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收购该项股东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价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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