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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总署:解读--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9号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11-30     浏览次数:

 2008年11月24日,新闻出版总署署长柳斌杰签发第39号总署令,决定废止新闻出版总署此前发布的31件规范性文件。

    促进法规建设 适应科学发展新要求

    新闻出版总署此次清理规范性文件是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背景下开展的,是总署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重要成果之一。

    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本身是立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总署于2003年以总署第21号令废止了70件规章、规范性文件;于2004年以总署第25号令废止了103件规章、规范性文件;国家版权局于2003年以版权局第4号令废止了27件规章、规范性文件;2004年还结合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进行了专项清理工作。经过这几次集中清理、废止,一些明显不适应新闻出版业发展状况的文件被废止。2007年开始,总署启动了第三批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废止工作,对截至2007年总署发布的几百件文件开始进行清理。

    2008年,柳斌杰同志在总署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动员大会上要求,“在系统清理现有制度规定的基础上,建立健全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建立健全推动科学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建立健全符合科学发展要求的规章制度,努力形成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长效机制。”

    为此,总署决定由法规司牵头,组织各司对总署发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重新清理。要求各司对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逐一审核确认规章、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科学发展的要求,是否需要修改或废止。因此,此次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既是以往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延续,又是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是长期工作,又有新的要求。该项工作比较复杂,工作量大,有些文件需要进一步调研讨论后才能废止或修改,还有些联合发文的需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因此,总署将结合科学发展观活动的开展,边调研边整改,分批开展此项工作,逐批公布清理废止的文件。

    废止文件 深入推进体制改革

    总署在研究确定本次废止的文件时,特别针对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下决心列入了几件以往在管理上比较重要但目前看存在一定问题的文件。这几个文件主要涉及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出版社的业务范围、专业分工问题。长期以来,总署对出版社的管理中都有业务范围、专业分工的要求,这些要求中,有的是为保证特定种类图书的出版质量所必需的,比如对辞书、地图、中小学教材等类别的图书,要坚持一定的资质准入;有的业务范围则明显含有计划经济的色彩,如规定城市出版社只能出版为本地区经济发展服务的图书,不能扩大出书范围办成综合性出版社,再如对科技出版社和其他专业社业务范围的行政划分等。

    这些限制性规定不利于各出版社形成平等的市场主体,影响出版发行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经总署认真研究,决定对与此相关的两个文件予以废止,分别为《新闻出版署关于调整科技出版社出书范围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明确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出版社出书范围的通知》。按照总署今年颁布实施的《图书出版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出版辞书、地图、中小学教科书等特定类别的图书继续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出版单位须按照总署批准的业务范围出版;而对于其他因地区、行业、部门等因素所导致的专业分工、业务范围的限制,将逐步取消。

    二是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管理问题。目前,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管理主要依据总署1998年颁布实施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2004年,为防止报刊治理整顿后一些单位以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形式继续出版,总署发出了《关于开展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新出报刊〔2004〕18号),该通知在《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对内资的审批提出了更加严格的限制条件,如规定“非国有企事业单位、县级以下(含县级)单位不得办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该通知下发后,使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审批条件更具有可操作性,方便管理部门执行,对于防止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泛滥起到了一定作用。

    在此次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总署研究认为,总署2004年以专项治理通知的形式规定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审批条件,是不太妥当的;此外,一些非国有企事业单位,为满足本单位内部指导工作、交流信息的需求,申请印刷一些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一概不予批准也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因此,总署决定废止《关于开展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当然,废止该通知并不意味着任何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申请都会得到批准,管理部门还要依据《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严格把关。

    总署此次废止的其他文件,有的是适应特定历史情况提出的管理要求,从现实情况看早已无管理的必要,如《关于加强挂历、年画、年历画管理的紧急通知》等3个与挂历、年历有关的文件,再如《关于专项报送长篇小说出版情况和样书的通知》;有的是制度出台时缺乏严密论证,实践中难以落实的文件,如《关于对新办期刊实行试办期制度的通知》,因缺乏法规依据,也缺乏相关配套制度,文件颁布后难以落实;有的已通过制定新的规章、文件改变了管理方式,原文件无继续存在的意义,如《关于报纸临时增版、增期的规定》、《新闻出版署书刊印刷优质产品条件(试行)》等。

    区别对待 再接再厉促科学发展

    此次公布废止的31个文件是总署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清理废止的第一批规范性文件,总署还将组织各司继续开展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于下一步文件清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总署将采用三种处理方式分别解决。

    一是规范性文件整体不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继续提出文件废止的建议。工作中,我们特别注意的是,不仅要废止那些已长期不适用的文件,对那些还在适用但不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也要坚决废止。

    二是规章或重要的规范性文件整体上需要修订并可在一两年内完成的,提出修改的建议,纳入总署明年的立法工作计划。

    三是规章短期内不具备整体修改的条件,但其中的个别条款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亟待修订的,仅对该条款进行修改,以总署令的形式一并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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