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费税收与财务差异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12-07
浏览次数:
在“国税发[1996]177号”文中规定了对下属企业和分支机构支付给总机构的管理费采取比例提取(如按销售收入或资本金一定比例提取)和定额提取(由总机构进行定额分摊)两种方法,同时进行总额控制。下属企业和分支机构支付给总机构的管理费,应当提供总机构出具的和税务部门审定的管理费汇集范围、金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经主管税务征收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支付的管理费固然不可以高于审批的控制标准,但如果低于审批的控制标准,是否可按标准金额预提应上交的管理费并在当期税前扣除呢?不然。例如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苏国税发[1999]163号)中就规定,低于审批标准上交的管理费,按当年实际上交数额据实扣除,其差额非但在当年税前不得扣除,也不得在以后年度补扣。
因此,纳税人要特别注意诸如此类要求在“实际发放”、“实际支付”或“实际发生”时据实列支的费用支出,并将其与会计上按权责发生制计提的费用支出之间的差异进行纳税调整。
上一篇:限额制度与审批制度的差异
下一篇:对财产损失扣除期间的严格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