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有关税法规定,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用银行贷款或企业自筹资金购进技改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额的40%,可以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如果企业设备购置前一年发生亏损,其投资抵免年限内实现的利润先用于弥补亏损,弥补后实现的企业所得税可用于抵免国产设备投资额。
案例解读某生产企业在设备购置前一年累计亏损3000万元,原因是企业生产设备落后,产品技术含量低,产品销售不出去。为改变这种状况,该企业自筹资金2000万元。经市场调查和测算,得出两个方案,一是用于企业内部技术改造;二是对外投资新办高新技术企业,使企业早日扭亏为盈。现假设两个方案5年内销售收入、应缴流转税及附加税、各项费用、税前利润基本一致,对应缴企业所得税税额和税后利润进行比较。
方案一:企业自筹资金2000万元,其中1200万元用于购买国内固定资产设备,全部用于企业内部设备改造,提高产品技术含量,计划当年改造,当年投产,当年见效。投产后前三年新增利润3000万元,全部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第四年新增利润800万元,按国家有关税法规定,企业固定资产设备投资额的40%可从企业技改项目设备改造及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该项目可抵免企业所得税480万元。因第四年应缴264万元的企业所得税,全部用于抵免设备投资款,企业实际净利润仍为800万元。第五年新增利润700万元,应缴所得税231万元,其中216万元仍用于抵免设备投资款,15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实际利润为685万元。在这5年中该项目累计实现新增利润4500万元,除3000万元用于弥补亏损外,实际缴纳所得税只有15万元,留给企业净利润1485万元。
方案二:企业自筹资金2000万元,在国家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投资新办高新技术产业。按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规定,高新技术产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并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征免企业所得税等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该项目前两年所获得的利润1750万元分回后可全部用于弥补亏损。第三年实现税前利润1250万元,按规定缴纳187.5万元所得税,剩余的1062.5万元用于弥补亏损。第四年实现税前利润800万元,按规定缴纳120万元所得税,187.5万元用于弥补亏损,留给企业净利润492.5万元。第五年实现税前利润700万元,按规定缴纳105万元所得税,留给企业净利润595万元。在这5年中,方案二项目累计实现税前利润4500万元,与方案一相同。除3000万元用于弥补亏损外,还应缴纳企业所得税412.5万元,留给企业净利润1087.5万元。
通过比较可见,两个方案均享受国家不同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但在企业亏损3000万元的前提下,方案一的项目在前三年可用全部税前利润弥补亏损,方案二的项目则从第三年开始要用税后利润来弥补亏损;方案一的项目可享受所得税抵免设备投资款480万元,5年内累计缴纳所得税只有15万元,方案二项目只享受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从第三年到第五年累计缴纳所得税412.5万元,两个项目所得税相差397.5万元。方案一项目相应增加了净利润,这给企业今后发展提供了更多留存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