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相关规定。为加强防伪税控企业开票管理,防范重大偷骗税案的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严格防伪税控系统开票限额的审批管理,先后下发了两个明传电报和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连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这些文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进一步规范、明确,使管理工作逐步贴近实际,更为简捷、便于管理,更好地服务于纳税人。
1、已失效的两个文件:1、《关于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1]57号),主要内容涉及审批权限上收,即使用百万元版发票的,均须上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批;使用十万元版发票的,均须上报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2]第033号)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使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最高开票限额进行审批,必须经过实地核查。批准使用十万元版专用发票(即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必须由地市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批准使用百万元版、千万元版专用发票(即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一亿元)的,必须由地市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后将核查材料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核。
由于总局下发了《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这两个文件自2007年1月1日起废止。
2、《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五条规定: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最高开票限额,是指单份专用发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依法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及以上的,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批。防伪税控系统的具体发行工作由区县级税务机关负责。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应进行实地核查。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及以上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后将核查资料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核。一般纳税人申请最高开票限额时,需填报《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
二、最高开票限额的理解。国税发[2006]156号文件规定,最高开票限额,是指单份专用发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最高开票限额是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合计栏中的限额,是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的,不含税销售额最高为99,999.99元及以下,发票版次为十万元;最高开票限额为百万元的,不含税销售额最高为999,999.99元及以下,发票版次为百万元;最高开票限额为千万元的,不含税销售额最高为9,999,999.99元及以下,发票版次为千万元。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国税函[2007]918号)主要内容是自2007年9月1日起,原省、地市税务机关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下放至区县税务机关。实地核查权限没有具体明确,本着谁调查准审核的原则,又从文件规定中“区县国税机关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和产品销售的实际情况进行审批”看,实地调查权应由区县税务机关具体实施。地市税务机关对此项工作要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区县税务机关提出相应要求。严格审核,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和产品销售的实际情况进行审批,既要控制发票数量以利于加强管理,又要保证纳税人生产经营的正常需要。区县税务机关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从加强发票管理和方便纳税人的要求出发,采取有效措施,合理简化程序、办理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手续。
五、要求做好后续管理工作。各地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以票控税、网络比对、税源监控、综合管理”的要求,落实各项管理措施,通过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发票交叉稽核、异常发票检查以及纳税评估等日常管理手段,切实加强征管,做好增值税管理工作。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对地市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没有具体明确,需要进一步说明如何监督检查,是抽查还是全查,是资料督查还是实地督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