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坏账损失计提的坏账准备,作为会
计制度“八大减值准备”中惟一一个可以在税前以一定条件和标准列支的特殊项目,
是企业在纳税申报、核缴企业所得税时必须慎待的问题,因此,熟悉会计制度与税法
对坏账准备规定的差异,显得十分必要。
差异之一:计提坏账准备的范围不同。现行会计制度规定,除了应收账款应计提
坏账准备外,其他应收款项也应计提坏账准备。同时规定企业的预付账款如有确凿证
据表明不符合预付账款性质,或者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已无法再收到所购货
物的,应当将原计入预付账款的金额转入其他应收款,并按规定计提坏账准备。企业
持有的未到期应收票据,如有确凿证据表明不能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时,应将其
账面余额转入应收账款,并计提坏账准备。也就是说,会计实务中,计提坏账准备的
范围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但不包括应收票据(转入其他应收款的除外)。而
《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可在税前扣除的坏账准备的计提范围仅限于“纳
税人因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而产生的年末应收账款,包括应收票据的金额。
也就是说,在备抵法下,税法准予税前扣除的坏账准备的计提范围较会计规定多出一
个“应收票据”的金额,少了一个“其他应收款”的金额。
差异之二: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和比例不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坏账准备的计
提方法和计提比例由企业自行确定。提取的方法一经确定,不能随意变更;如需变更,
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具体方法有: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销货百分比法、账
龄分析法等。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只规定了一种方法,即应收账款余额百
分比法,且其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0.5%。
差异之三:坏账损失的处理方法不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对坏账损失只能实行
备抵法。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方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原则上应按
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但经税务机关批准,也可提取坏账准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