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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接受捐赠的会计处理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08-02     浏览次数:

 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
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和接受捐赠有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00)5号文的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接受捐赠的资产,应区别情况处理:
  (一)企业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按实际受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
目,按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的价值与现行所得税率计算应交的所得税,贷记“应交
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按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扣除应交所得税后的差额,贷
记“资本公积”科目;年度终了,企业根据年终清算的结果,按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
产价值原计算的应交所得税与实际应交所得税的差额,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二)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增设“2203待转捐赠资产价值”科
目,核算企业待转的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价值。
  (1)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按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据确定
的价值以及发生的相关费用,借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原材料”等科目,
贷记“待转捐赠资产价值”、“银行存款”等科目。 
  (2)年度终了,企业应按“待转捐赠资产价值”科目的账面余额,借记“待转
捐赠资产价值”科目,按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交所得税(或接受捐赠的非货币
性资产弥补亏损后的差额计算应缴的所得税,下同),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
税”科目,按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价值扣除应交所得税后的差额,贷记“资本公
积”科目。
  (3)如果企业接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在弥补亏损后的数额较大,经批准可在
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平均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缴纳所得税,企业应在年度终了,按
转入应纳税所得额的价值,借记“待转捐赠资产价值”,按转入应纳税所得税额的价
值扣除本期应交所得税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为便于理解,现分别举例说明如下:
  例1:某外商投资企业2000年于10月1日接受捐赠计人民币10万元,应
作如下会计处理:
  (1)收到捐赠时:   
  借:银行存款 10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3000 资本公积 67000 
  (2)年度终了,企业应对该笔业务调整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按调整后应纳
企业所得税的情况分别作如下处理:
  ①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大于33000元,设为50000元,则:   
  借:利润分配 17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7000 
  实际缴纳税款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50000 
   贷:银行存款 50000 
  ②应纳税所得额等于33000元的。不作分录。 
  ③应纳税所得额小于33000元且大于0.若调整后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为
20000元,则: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3000 
   贷:资本公积 13000 
  ④应纳税所得额小于0,当年不纳所得税。则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3000 
   贷:资本公积 33000 
  例2:某外商投资企业于2000年10月1日接受外单位捐赠的设备一台,价
值500000元,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1)收到设备时   
  借:固定资产 500000 
   贷:待转捐赠资产价值 500000 
  (2)年度终了,企业将接受捐赠的价值计入当年所得,该笔业务应调整应纳税
所得额500000元。 
  ①应纳税所得税大于500000元。若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600000元。
  按规定应纳所得税198000元,作分录如下:   
  借:待转捐赠资产价值 50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35000 
     资本公积 33000 
  同时,
  借:利润分配 33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3000 
  ②应纳税所得税额等于500000元。同①第一笔分录。 
  ③应纳税所得额小于500000且大于0.若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
400000元,按规定应纳所得税132000元。   
  借:待转捐赠资产价值 50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32000 资本公积 368000   
  ④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小于0.   
  借:待转捐赠资产价值 500000 
   贷:资本公积 500000 
  上例中如果该企业经企业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在五年内平均计入应纳税
所得额,则每年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为100000元,再进行会计处理时,每
年冲回“待转捐赠资产价值”的金额为100000元,其会计处理方法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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