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收入的会计处理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08-02
浏览次数:
股份有限公司应按照股份有限公司会
计制度的规定,正确确认营业收入。为了便于正确理解和运用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
中有关商品销售、提供劳务等营业收入的确认标准,现将营业收入确认及有关会计处
理规定简述如下:
一、销售商品
(一)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销售:指售出的商品需要经过安装、检验等过程。
在这种销售方式下,购买方在接受交货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前一般不应确认营业收入,
但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或检验是为最终确定合同价格而必须进行的程序,则可以
在商品发出时,或在商品装运时确认营业收入。
(二)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指购买方依照有关协议有权退货的销售。
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应在购买方正式接受商品时,或在退货期满时确认营业收入。
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对尚未确认营业收入的发出商品,可以设置“发出商品”科
目,核算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待实现营业收入,结转营业成本时,再冲减“发出商
品”科目所记录的实际成本。
(三)委托代销商品:指委托方委托受托方代销商品的销售方式。在这种销售方
式下,发出商品时不能确认营业收入,对于尚未确认营业收入发出的委托代销商品,
在“委托代销商品”科目核算,待收到受托方的代销清单时再确认营业收入。
(四)分期预收款销售:指购买方在商品尚未收到按合同约定分期付款,销售方
在收到最后一次付款时才交货的销售方式。在这种销售方式下,预收的货款作为一项
负债,不能确认营业收入,待交付商品时再确认营业收入。
(五)订货销售:指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而库存没有现货,需要通过制造等程
序才能将商品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式。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在将商品交付给购买方时
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预收的款项确认为一次负债。
(六)销售并再购回(不指新旧交换交易):指销售商品的同时,销售方同意日
后重新买回这批商品。这种情况实质上是筹措资金或出于其他目的而进行的交易,这
种交易不能确认营业收入。
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公司应当设置“待转库存商品差价”科目,核算公司在附有
购回协议的销售方式下,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与销售价格以及相关税费之
间的差额。公司在发出商品时,按实际收到或应收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应
收账款”等科目,按库存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计划成本或售价),贷记“库存商
品”科目,按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待转库存商品差价”科目。库存商品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核
算的公司,还应结转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进价与售价的差异。按规定应交纳的与销
售商品相关的除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税费,借记“待转库存商品差价”科目,贷记“应
交税金”、“其他应交款”等科目。
公司日后重新购回该项商品时,按照专用发票上说明的商品价款,借记“在途物
资”、“库存商品”等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
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
“应付账款”等科目;同时,将与该购回商品有关的“待转库存商品差价”科目的余
额冲减或增加购回商品的成本,借记或贷记“待转库存商品差价”科目,贷记或借记
“在途物资”、“库存商品”等科目。 在资产负债表上,“待转库存商品差价”
科目的余额,应在“其他应付款”项目前增设项目单独反映。“待转库存商品差价”
科目期末如为借方余额,以“-”号填列。
(七)以旧换新销售:指销售方在销售商品的同时回收与所售商品相同的旧商品。
在这种销售方式下,销售的商品按照商品销售的方法确认营业收入,回收的商品
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八)分期收款销售:指商品已经交付,货款分期收回的销售方式。在这种销售
方式下,应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确认营业收入。
(九)售后租回:指销售商品的同时,销售方同意日后再租回所售商品,在这种
销售方式下,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应区分以下情况:
如果商品的售价高于公允价值,应按公允价值确认的,应按实际售价确认当期营
业收入。
如果商品售价高于公允价值,应按公允价值确认当期营业收入,将售价与公允价
值的差额作为递延收入处理,单独设置“递延损益”科目核算,并分配计入租赁期内
的各会计期间。
如果商品售价低干公允价值,应按售价确认当期营业收入;但是,如果租回商品
的租金低于商品的公允价值,并且能够弥补销售损失,则按公允价值确认当期营业收
入;同时,将售价低于公允价值的差额通过“递延损益”科目核算,并按以后各期支
付租金的比例在租赁期内分摊。
如果商品的售价和公允价值均低于其账面价值,应按实际售价确认当期营业收入。
在资产负债表上,“递延损益”科目的期末余额,在“其他应付款”项目前增设
项目单独反映,“递延损益”科目期末如为借方余额,以“一”号填列。
二、提供劳务
(一)安装费收入:如果安装费是与商品销售分开的,则应在设备已经安装,并
经购买方验收后才能确认安装收入;如果安装费是商品销售的一部分,则应与所销售
的商品同时确认收入。
(二)商品售价内包括的服务费:如果商品售价包括出售后一定期限(如包用年
限)
内的可以区分的服务费,作递延收入处理,在规定期限内(如规定的包用年限)
确认为收入。公司应单独设置“递延收入”科目,核算销售商品的售价内包括的、应
递延确认收入的可区分的服务费。公司销售商品,按实际收到或应收的款项,借记
“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确认的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
按确认的递延收入,贷记“递延收入”科目,按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金—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以后各期结转递延收入时,借记“递延收入”科
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
在资产负债表上,“递延收入”科目的期末余额,在“其他应付款”项目前增设
项目单独反映。
(三)定制软件的开发费收入:应在该项软件开发完成后确认收入。
上一篇:外商投资企业接受捐赠的会计处理
下一篇:营业外收入的会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