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利息收入的税收会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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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8-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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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企业在实际经营活动中取得的
利息收入、资金占用费收入主要表现有:
(1)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存款利息收入。
(2)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而取得的资金占用费(利息)收入。
(3)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因对方延期付款而向对方收取的价款之外的利
息收入。
然而,有部分企业的财务人员对收取的利息收入、资金占用费收入不能正确
地进行核算,主要原因是他们没有分清这些收入的来源,因此,没有正确核算这
些收入是否应计算税金。
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的解释:财务费用是指企业为筹集
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后的净支出),汇兑损益(净额)、
银行手续费等。通则和准则规定,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应记入“财务费用”科目,
冲减利息支出等。银行存款的利息收入对一般企业来说不是流转税的征税项目,
不核算应缴税金。所以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贷:财务费用
营业收入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由于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取得的收入。
可见,上述(2)、(3)两项应计作收入而不应计作费用的抵减项目,应计算缴纳流转
税。将它们记作收入,便于应交税金的正确核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
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或付款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前述(3)即属于价外费用,
应并入货物销售或提供劳务的销售额一并计算税款,办理纳税申报。
例:某工业企业(系一般纳税人)销售应纳消费税货物(增值税税率为17%,消
费税税率为10%),向购货方收取延期付款利息11700.00元。
收到利息时,会计填开销售发票,以记帐联作为记帐的原始凭证,发票联交
付款单位记帐。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11700.00
贷:营业收入 10000.00
应交税金——增值税(销项税金) 1700.00同时计提消费税,会计分录为: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1000.00
贷:应交税金——消费税 1000.00
月末结转,会计分录为:
借:营业收入 10000.00
贷:营业税金及附加 1000.00
本年利润 9000.00于次月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例:某人寿保险公司对未按时缴纳保费的客户加收的利息100.00元,会计
填专用票据,以记帐联记帐,取得收入时的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100.00
贷:营业收入 100.00
同时计提税金及附加: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5.00
贷:应交税金——营业税 5.00
月末结转时的会计分录为:
借:营业收入 100.00
贷:营业税金及附加 5.00
本年利润 95.00于次月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
156号)中明确指出:非金融机构将资金提供对方并收取资金占用费……按“金融
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因此前述(2)项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应进行税款核算的会
计处理。
例:A企业与B企业是独立核算的两个单位。B企业由于资信问题,向银行暂
时无法借得贷款。于是B企业向A企业借得一笔资金。在某月份B企业归还了A企
业的资金并付给A企业的资金占用费20000元。
对于A企业来说,取得收入时的会计分录应为:
借:银行存款 200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20000.00
同时核算应交营业税税金(税金附加费略):20000.00×8%=1600.00
会计分录为:
借:其他业务支出 1600.00
贷:应交税金——营业税(金融保险业) 1600.00
于月末结转时的会计分录为:
借:其他业务收入 20000.00
贷:其他业务支出 1600.00
本年利润 18400.00于次月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分录略)。
企业应正确核算利息收入,及时计提、申报、缴纳有关税金,以避免被税务
机关在稽查时发现,因为一旦被查,既要补税、加收滞纳金,又要罚款,造成不
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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