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核销货物应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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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8-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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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通过税务检查发现,在企业改
制过程中,有不少企业在资产评估时对部分霉变、报废和失踪、短少的货物进行
了核销。按照税法规定,这部分核销货物应补缴增值税,税务人员及时进行了纠
正。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五款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
营过程中正常损耗以外的损失,包括:1.自然灾害损失;2.因管理不善造成货
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损失;3.其他非正常损失。因此, 只要属于非正常损
失的购进货物,其已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均应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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