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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单位缴纳营业税有关政策简介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08-06     浏览次数:

随着科研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科研
单位的收入由单一型向多元化发展,因此科研单位缴纳营业税的现象不断增加。
大家都渴望了解涉及科研单位营业税的具体政策及科研单位应如何缴纳营业税。
根据目前我们掌握的情况,科研单位缴纳营业税主要涉及三个税目,即:服务业、
文化体育业和转让无形资产。如:科研单位从事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属于服务业
税目;从事培训活动、科技讲座属于文化体育业税目;从事技术转让属于转让无
形资产税目。下面主要介绍一下这三个税目。
  (一)服务业
  服务业的征收范围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
业、广告业、其他服务业。如:沐浴、理发、洗染、照相、美术、裱画、誉写、
打字、镌刻、计算、测试、装潢、打包、设计、制图、咨询、实险、化验、晒图、
制图、测绘、勘探等。
  其他服务业的营业额即为发生其他服务劳务时,向对方收取全部费用,包括
价外费用。价外费用是指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
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
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应税行为的,应分别核算不同
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以下简称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
适用税率。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营业
额;未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营业额的,不得免税、减税。服务业税率为5%。
  另外要注意的是行政事业单位各项收费征税问题。各行政事业单位的收费是
否征税应按照京财税[1999]45号文件执行。即经中央和市级财政、税务部门审定
并下发名单的,不征收营业税。对未经审定的收费项目,根据营业税现行规定征
收营业税。在发票的使用上明确规定:凡行政事业单位委托其他单位代收的行政
事业性收费,一律使用北京市财政局统一印制并加盖委托收费单位公章的收费票
据。否则应按规定交纳营业税。凡经过中央或北京市财政、税务部门确定不征收
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
业票据,其他收费项目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使用税务发票。
  (二)文化体育业
  文化和体育业是文化体育业税目具体征收范围的两大组成部分。这里只讲文
化业。文化业是指经营文化活动的业务。具体范围包括表演、播映和其他文化业。
同时,对经营游览场所的业务比照文化业征税。科研单位涉及的文化业项目主要
是其他文化业。
  其他文化业是指除经营上述表演、播映活动以外的文化活动的业务。如各种
展览、培训活动、举办文学、艺术、科学技术讲座、演讲、报告会、图书馆的图
书和资料借阅业务等。其他文化收入是指其他文化业范围内文化活动业务的全部
收入。其应纳税营业额计算的有关规定同服务业。文化体育业的税率为3%。
  (三)转让无形资产
  转让无形资产是指纳税人以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为前提,转让无
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无形资产的种类很多,但现行规定仅对转让土
地使用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誉纳入了本税目征税范围。凡没有
在征税范围列举的其他无形资产的转让,不属于本税目的征税范围。转让无形资
产的营业额是受让方支付给纳税人的全部货币、货物和其他利益,科研单位涉及
转让无形资产的项目主要是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等。其应纳税营业额计
算的有关规定同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的税率是5%。
  另外,为促进科技事业的发展,将科研成果尽快转化为生产力,从 1994年1
月1日起对科研单位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所谓技术转让, 是指有偿转让
专利和非专利技术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科研单位转让技术,应持有各级科委
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出具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享受免征营业税照顾。从1999年5月1日起对高等
学校的技术转让收入也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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