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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价内税的计税价格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08-06     浏览次数:

价内税,顾名思义是指包含在商品价
格内的税收,是商品价格的一个组成部分。如商品价格1000元,成本500元,利润
100元,税金400元,则税金400元为商品价格1000元的组成部分。实际上,这400
元税金作为商品价格1000元的组成部分,其所占比例(400÷1000×100%=40%)
的40%,就是该商品价内税的税率。在计征该商品应纳税金时,用40%乘以商品
价格1000元得出应纳400元的税金,就是通过这一简单的计算方法把作为商品价格
组成部分且已实现的税金上缴国家的。也就是说,生产经营者的成本加利润是600
元(500元+100元),国家为了利用税收方式参与社会产品的分配, 在价格组成时
加上400元的税金,从而使计税价格为1000元。 当商品未实现销售时,生产经营
者的成本利润没有实现,国家税收部分也没有实现。当商品实现销售时,生产经
营者已经卖出1000元时,理应按税收所占份额即 40%税率把实现的税金400元(1
000元×40%)上缴国家,这里并不存在对价内税的税金400元再重复计算征税问题,
即400×40%=160(元)的重复计税,这实际上是一种错觉,换个角度思维就不难
理解了。问题还在于怎样正确理解价内税和价外税。以增值税为例,价内税,其
成本利润合计为85.5元,税金是14.5元,价内税的计税价格为100(85.5+14.
5)元,国家取得税金14.5元。1994年增值税改行价外税后,税金的14.5元已经
从价内分解出来,其计税价格已不再是100元而是84.5元,但是国家为了取得等
额税金(不增减税负),把增值税价外税的税率进行调整,即14.5÷85.5×100%
=16.95%,我们取17%;这样, 在价外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金时,将是85.5元
×17%=14.5元,在实现商品销售时,作为价外税的计税价格尽管不是100元而
是85.5元,将85.5元的计税价格乘以17%的税率, 同样取得了与价内税时的等
额税金,这就是价内税与价外税的相同之处。
  当前价内税的组成价格不足之处,就是组成价格没有包含附征的城市维护建
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因素,从而使组成计税价格与实际情况不一致。如现行税法
规定消费税自产自用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4÷(1-消费税率),就没有包括
随消费税税额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因素。而实际情况是,在计
征消费税的同时,还要按照应纳消费税税额附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设某应税消费品的成本168元,利润672元。消费税率40%,其组成计税价格为(
168+672)÷(1-40%)=1400(元)。如果再加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假定税率
为7%)和教育费附加3%,其组成计税价格为;(成本+利润)÷(1-消费税率)×(
1+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教育费附加费率),即(168+672)÷(1-40%)×(1+7
%+3%)=1540(元),两者组成计税价格就不相同,前者1400元,后者 1540元。
正确的计算方法为后者。如果按照(成本+利润)÷(1-消费税率的组成计税价格)
计算的1400元,则少计算了应纳消费税税额和按消费税额计算附征的城市维护建
设税税额及教育费附加的金额。究竟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应取什么样的计算公
式,这是需要有关部门进行研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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